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23〕4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354773
统一编号
YYDR-2023-0020003
成文日期
2023-04-18
发文日期
2023-04-2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有效性
有效
YYDR-2023-002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所购置的有形固定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所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县公共服务中心购置的空调、电脑、打印设备、投影设备、办公桌椅等,镇村服务站点购置的电脑、货架、桌椅等设施,物流配送中心购置的车辆、监控、分拣等设施,以及在组织农产品上行过程中购置的分拣、包装、运输、产品检测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权属分离,统一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配置由承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配置,承办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只有资产使用权、支配权。资产使用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固定资产采购通过询价、比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资产巡查和检查工作,推动固定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承办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支配,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检查和盘点。
第八条 承办企业不得将该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私自转移。
第九条 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并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承办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按相关规定核算固定资产价值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数量增减、损坏情况上报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应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由承办企业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起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拍卖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采用报废折旧的方式进行处理,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设备报废处理参照《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源财〔2020〕8号)规定年限进行报废处理;项目采购车辆参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执行,使用期限超过12年或行驶50万千米以上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其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使用说明年限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因上级文件精神变动或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方退出等原因,需提前处置的相应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拍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使用方下达整改通知书;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转移、故意损坏等问题,有权收回固定资产,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