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1-0010009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源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规范部门联合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法边界清晰,行刑衔接有序,部门协作规范,整体治理高效”的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集聚部门执法合力破解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提升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联动执法的形式和范畴

联动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共享执法信息,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共同参与某一领域或某些重大行政案件执法过程的一种执法形式。

(一)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是指执法对象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法可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者行政执法事项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需要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应当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违法事项的;

2.按照上级机关和县政府的安排,对某一领域或者特定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3.事前难以确定具体行政执法机关的;

4.确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二)协同执法。协同执法是指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但因特殊情形确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协助、配合完成的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事项重大、复杂的;

2.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3.消除违法后果或优化执法效果等衍生性工作需要其它执法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的;

4.依法应当由县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或该执法活动的最终执法决定需县政府审查批准的;

5.确需组织协同执法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移送。案件移送是指受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虽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管但处罚权已划转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通过建立合成化信息平台或者互相开放执法信息查询授权等方式,对执法信息资源目录、执法工作数据、执法动态信息、执法监控信息、执法预警信息、执法文书档案等信息进行共享,为各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或联合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三、联动执法的发起及程序规定

(一)任务发起。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属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均可主动发起各种形式的联动执法事项,并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由发起单位牵头拟订联动执法方案,明确执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联合执法的必要性、工作任务、主要牵头部门、参与配合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执法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联动执法机制的,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拟订联动执法方案。牵头单位拟订的联动执法方案,应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司法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单个领域的联合执法活动,由事项发起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行政执法部门拟订联动执法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核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发起多个领域的联合执法活动,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牵头部门拟订联动执法方案,经县司法局审查、核准后,分别报各执法领域分管县领导审核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下发通知执行。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发起单个或多个领域的联动执法活动,由牵头部门拟订联动执法方案,经县司法局审查、核准后,分别报分管县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下发通知执行。

(三)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应事先通报接收部门,且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见附件1),并将有关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不得拖延时间或压案不送。监管权和处罚权分离的部门,监管部门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

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先通过纠错、改正等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理;对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保存证据,对拒不改正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的,应现场电话告知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置。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备案资料、技术鉴定、处置参考意见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信息查询。需要查询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查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查询请求并认证后,应当在接到查询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特别紧急的事项应立即提供查询服务。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保守秘密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执法信息数据,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联动执法的监督保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县政府成立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联动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二)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各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本季度联动执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联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联动执法事项时,由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联动执法具体事项。

(三)健全督查机制。县政府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联动执法事项纳入政务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及司法行政部门跟进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联动执法事项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联动执法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联动执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在县政府未作出联动执法批复前,申请联动执法的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制止、控制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以实行联动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对应当发现违法行为而未能及时发现,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又不及时上报、致使违法行为和结果加重的,或者以需实行联动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联动执法事项牵头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是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集聚部门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破解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协作意识、创新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动执法机制建设和实践,边实践边改进边完善,不断探索创新更加科学高效的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转。要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打造富有沂源特色的联动执法工作品牌。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附件:沂源县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沂源县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武光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王亚玮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志东  县政府副县长

        张莹莹  县政府副县长

        郑  峰  县政府副县长

        宋传伟  县政府副县长,燕崖镇党委书记

成  员:白道德  沂源一中党委书记,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宋传方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杜  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建  县公安局政委

        徐统智  县民政局局长

        马中举  县财政局局长

        唐  力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朱西兵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列文  县水利局局长

郑继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传东  县商务局局长

刘  水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高贵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文军  县应急局局长

崔春利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锋  县公安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郭  栋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

周胜军  县税务局局长

杨旭飞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大队长

孙俊伟  县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联动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杜利章同志、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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