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19-002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力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电力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电力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务实高效、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部门安全监管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3.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对电力企业负有主体监管责任,对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下同)中机组主体建设、电器安装等专业建设工程实施业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实施业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力建设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含承压锅炉、压力管道、气瓶)、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实施业务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电力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1)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2)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6)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8)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9)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0)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4.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备案的同时,向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5.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县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则。

2.对全县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3.对全县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4.对全县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5.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6.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六条  监管措施

1.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3.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4.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5.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有权限的电力行业监管部门作出裁决。

6.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接到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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