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20010004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全县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予通告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沂源水文中心:生产业务用房1处及院落附属设施、降蒸观测场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4处。

(二)东里店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2处及院落附属设施、水位计室1处、压力式水位计3处、雷达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4根、在线雷达测流设施(5探头)、水文图像接收设施5处、供电设施2处、通讯线路2处、水准点4个、断面桩5个、测站标志1个、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

(三)田庄水库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1处、雨量观测场1处、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雷达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6根、自行走缆道雷达测流设施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5处、供电设施1处、通讯线路1处、水准点6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志1个、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

(四)朱家庄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1处及院落附属设施、水位计室1处、压力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3根、自行走缆道雷达测流设施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5处、供电设施2处、通讯线路2处、水准点5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志1个、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

(五)南麻水文站:钢塔式(浮子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5根、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设施1处、通讯线路1处、水准点3个、断面桩4个、测站标志1个。

(六)鱼台水位站:雷达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根、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志1个。

(七)鲁村水文站:雷达式水位计1处、在线雷达测流设施(1探头)、直立式水尺3根、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设施1处、通讯线路1处、水准点1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志1个、测站保护牌1处。

(八)王家庄水文站:雷达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根、在线雷达测流设施(3探头)、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设施1处、通讯线路1处、水准点1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志1个、测站保护牌1处。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500米处;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准。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禁止事项

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四、有关要求

)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特此通告。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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