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1-0010008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

 源政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调动本县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源县高价值专利(以下简称县高价值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县高价值专利评选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四条  县高价值专利评选种类设县重大高价值专利、县高价值专利、县优秀学生发明。各高价值专利评选中,设县重大高价值专利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县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县优秀学生发明评选每年不超过5项。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县高价值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负责县高价值专利的评审工作。评审委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县重大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县重大高价值专利授予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核心发明专利,并形成系列专利,对整个行业或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团队或个人。

2.该核心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有重大突破,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重大作用;实施该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县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突出作用。

2.实施该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且成效显著。

(三)县优秀学生发明评审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县高价值专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获得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2.评奖当年在申报日前被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高价值专利: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淄博市专利奖(高价格专利)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县高价值专利应当提供《沂源县高价值专利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实施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于评选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县高价值专利通知并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的镇办(街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主要为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组织异地专业评审和评审委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扶持县高价值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高价值专利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高价值专利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补助,其中县重大高价值专利补助10万元,县高价值专利每项补助不高于5万元,县优秀学生发明每项补助不高于0.5万元。县高价值专利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获得县高价值专利的单位及个人,应将所获补助按不少于70%的比例,补助给获得县高价值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补助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高价值专利补助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县高价值专利,追回证书和补助,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价值专利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场监管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与县高价值专利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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