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1-0010005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建领域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源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住建领域建设工程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快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管理提升、操作规范为支撑,推动全县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促进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沂源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施工现场及设施设备管理

(一)加强“危大工程”施工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危险源标牌提示、语音提示装置。建设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无方案、无论证、无验收的“危大工程”严禁施工,一经发现,依规从重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惩处措施。

(二)规范施工设备及防护设施。起重机械全面推行安拆维保一体化管理,安装、拆卸、顶升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不得使用壁厚不达标架管、扣件等构配件,严格按规定进场验收和取样送检,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盘扣式模板支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三宝、四口、五临边等防护用具和防护措施,进场工人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平网和立网须采用抗冲击和阻燃合格的产品,临边防护须采用定型化抗冲击达标产品,洞口防护一律推行钢筋网一体化施工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吊具须使用合格产品,严禁用宽幅吊带挂钩。钢结构安装、脚手架搭设等高处作业须严格按照高处作业规范落实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2021年新开工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附件2)进行现场管理;已开工的工程也要参照该标准进行彻底整改。凡现场管理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同时,新开工工程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且达到环保治理标准后方可施工,对发现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存在环保违法的施工行为,移交属地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格建筑材料监管

(一)严把原材料准入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砂浆等原材料要严格管控,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要规范生产,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特别是麻刚砂(风化砂)、不合格的机制砂,严禁代打试块,一经发现,予以关停整顿,直至吊销企业生产资质。

(二)配齐配全检测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购买回弹仪、楼板测厚仪、漏电保护测试仪、测距仪等检测设备,在主体结构验收、分户验收时,要全面检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凡因参建单位不作为造成质量投诉的,按规定从严处罚。

(三)严格落实惩处措施。因建筑材料把关不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结构安全问题,进而引发群体投诉、上访事件的,将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降低资质、经济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依法严厉惩戒。

四、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

(一)压实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工程需要分包的,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并强化管理措施。凡因参建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选择、工程拨付款、工期要求、肢解发包等问题影响施工质量安全的,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顶格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负总责,必须严格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禁将施工管理资料外包,出现施工管理资料与现场管理脱节等情况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二)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监管职能。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监理责任须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须委派具备能力和资格的总监、监理人员,严禁监理人员人证不符。监理单位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质量、安全、环保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有关情况。监理单位未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安全隐患的,依法从重处罚。监理单位要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严禁随意变更图纸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消防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未申请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三)严厉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划分标段。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业务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四)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及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动态核查、一票否决、信用惩戒、通报曝光等制度,对认定的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违规发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的处罚标准(附件1),依法从严认定并顶格处罚。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按规划设计施工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凡发现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直至整改到位。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要同步反馈至发证机关。

(六)持续深入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首次来沂源承揽工程的县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合同额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200万元。发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作用,认真落实施工和监理单位月检查、施工企业劳务员日检查等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屡改屡犯的,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采取资质动态核查、限制承接新工程等措施,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顶格处罚,列入“黑名单”。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规范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任命安全总监,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落实外派制,由企业总部直接派出、直接管理,安全总监、安全员须有直接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施工现场须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证必须相符,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须现场指挥。

(二)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施工企业除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要求外,实行“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即:每天早晨不少于10分钟班前工人安全教育,每周组织工人开展一次自我检视,每月第一天组织管理人员报告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危大工程”作业前必须组织施工班组安全交底并观看对应类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实施实操式、警示式、体验式教育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强化新入场、转场工人安全教育。教育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三)强化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考勤制度的监督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主要人员的在岗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结合现场考勤(具体考勤办法见附件3)、工程质量及安全技术资料、监控录像等予以综合判断。发现有长期不到岗行为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建议更换关键岗位人员,且不予进行下一道监督程序。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以涉嫌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采取资质核查、限制承接新工程等惩处措施。

(四)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架子工、电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起重机械、吊篮安装拆卸工、起重司索信号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六、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审批服务工作,审批事项应及时推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负责依据城市规划认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做好监督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同步反馈至县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在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手续类划转事项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并及时推送县行政审批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所有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确保案件处理顺畅有序。违法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的,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顺序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工程的巡查、查处、报告工作,要明确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全覆盖的巡查检查备案制度,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因监管不力致使本辖区内多次发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工程管理责任划分。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报告县主管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限额以下工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七、深化建设领域改革

(一)加快推进建筑施工科技兴安。引导发展以云平台管理支撑、远程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智能安全防护穿戴、虚拟现实交底教育等为重点要素的智慧工地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和非线性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设备。

(二)推进施工安全领域管理改革。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安全保障水平。施工企业所承接工程应当购买安全责任险。三年内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同一工程项目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连续停工2次以上的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风险防控工作。

(三)推进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试点,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承包企业。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引入市场化保障机制。

(四)深化信用评价体系推广应用。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住房公积金核定、投标保证金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八、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住建领域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保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推进措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着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重大安全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中,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参与违法工程建设的,停止其承揽新的工程,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三)强化问责考核。强化安全生产巡查和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考核, 对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事故问题多发的,依法依纪严格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四)重视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的宣传力度,引导建设施工企业科学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附件:   1. 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2.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统一标准

3.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标准及惩处措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序号

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单位)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桩基等基础施工、基槽土石方开挖、塔吊安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桩基等基础施工、基槽土石方开挖、塔吊安装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形。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6.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未发生工程款收付关系的;承包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项除“管理费”以外全部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出现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7.其他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3.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不是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4.其他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对认定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合同由个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或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的情形:分包合同范围或实际施工内容包含主体结构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包含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主体结构施工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情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肢解以后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分包单位将劳务费以外的工程款拨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情形: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劳务作业业务是由专业作业承包人发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劳务人员工资以外的工程款项拨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情形:专业作业合同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专业作业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收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的费用之和的。

7.其他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附件2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统一标准

 

一、新建工地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开工前必须提报开工申请,并提报工地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平面布置要布局合理。施工场地不允许分割管理,施工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与办公区应划分清晰。在达到扬尘治理8个100%标准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开工。

二、施工现场大门、临设及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设置统一尺寸、颜色和样式的大门,大门应采用电动推拉式钢制大门,应设置车辆出入的大门和人员进出的小门。钢制大门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小于2.5米,大门上方设置企业标志,两侧挂设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标牌。严格门卫管理制度,严禁大门敞开,随意进出人员。门卫处随时准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提供给新进场工人或迎接检查使用。新开工的工地,必须使用不低于2.5米的实墙或工具式围挡搭建,工具式围挡底部用砖混结构搭建底座。两个空气监测站点周边的所有新建工地围挡不低于4米绿色彩钢板,围挡搭建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基础牢固,无歪斜、破损,围挡底部与地面紧密结合不留空隙,施工现场内除料场区外不允许再随便搭设围挡。所有在建工地沿主干路围挡必须用不低于2.5米绿色彩钢板搭建,对于破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沿路围挡外侧应设置不低于50%的公益广告。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度不得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并保持整洁,提倡使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护材料。办公室一律采用打包厢式,办公室应设置齐全,会议室应设置会议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冲水式厕所,厕所有专人打扫,并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对于进入施工工地的架杆、塔机、防护棚、护栏等设备设施必须用新油漆重新粉刷,脚手架统一用橙色油漆。施工现场必须悬挂企业标识、标语、标牌、警示标识、风险点标识和语音播报系统。

三、围挡、塔吊喷淋安装。所有在建工地围挡顶部、主要道路两侧必须设置高压雾化喷淋设施;工地上所有塔吊必须安装喷雾式喷淋,保证塔吊喷淋和围挡喷淋、道路喷淋能正常使用。正常施工作业期间喷雾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四、进出口冲洗设施。所有在建工地出入口须设置自动感应式冲洗设施,设置在大门内侧、进出口主路中间位置,并保证喷淋高度和水源压力,满足冲洗要求。同时,在冲洗平台处须配备手动高压喷枪,对三轮车、拖拉机等特殊车辆进行轮胎冲洗。冲洗平台距离大门不得超过5米,长度、宽度均不得小于5米。冲洗平台周边规范设置沉淀池、过滤网、排水沟,其中,沉淀池设置2个以上,每个体积不小于3立方米,确保有效覆盖。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减速带原则设置6道,间距1米左右。建立车辆冲洗记录,冲洗记录要与视频在线监控相对应,并可追溯至少1个月。

五、场地和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存放区、材料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用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混凝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其它位置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厘米,硬化场地必须平整且全部压光。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大块空地必须进行覆盖或绿化。基坑施工期间,坑内使用较短的施工便道和临时道路宜铺设钢板、石子或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基坑土方施工期间,应根据土壤含水情况采取适当降尘措施,对含水率较低易产生扬尘的粉土、沙土,应采用“大炮式”喷雾降尘设施降尘。铺装或硬化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开工。

六、产尘物料和裸土覆盖。施工现场产尘散装物料要采取挡墙围挡、覆盖措施;水泥等细颗粒材料要存放在仓库或密闭容器内;现场留置渣土必须集中堆放,裸露土地和留置渣土必须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覆盖防尘网伸展平整,网目不低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网间拼接严密、不露尘,边缘及连接处固定牢固;定期对覆盖处洒水,促使土体表层硬化结壳;所有工地覆盖必须用统一的密目网,不允许再用安全网或达不到目数的防尘网。

七、垃圾清理及洒水降尘。现场必须配备有效易用的洒水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车行主干道和场地清扫保洁、洒水降尘,人工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保持路面清洁湿润、不积水、不积尘,主要道路两侧和绿化区域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土石方作业时,必须配设“大炮式”喷雾降尘设施,喷雾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出现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必须停止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作业。对于主体施工及后期装饰安装阶段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分类、集中堆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楼层内施工垃圾清运应使用密闭式垃圾通道,或采用垃圾袋等封闭容器,并用起重机械运转至地面;装饰安装阶段宜采用成品半成品实施装配式作业,尽量减少因材料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

八、PM10在线监测系统。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安装β射线扬尘监测设备,设备要满足一点多发功能,具备数据远传直连功能,保证工地设备与市、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对接联网,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控平台。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维保,及时整改现场发现及主管部门推送的扬尘监测问题。严厉打击数据造假、随意破坏或阻断信号等应付监管的行为。鼓励将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系统进行智能化连接,实现超标自动喷淋降尘。

九、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开工前按要求与县级、市级主管部门联网,至少达到“四枪一球”五个监控点位,对于面积大的施工现场,要增加监控点位,视频监测点应重点监控大门出入口、冲洗平台、作业区、围挡四个角、塔吊等部位,视频能追溯倒查不少于30天。

十、车辆密闭运输。土石方开挖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报开挖土石方的申请和方案。经监督员现场查看满足土石方开挖的各项标准(现场扬尘8个100%是否到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到位并符合标准,扬尘设备和挖掘机是否一对一配备齐全,市政道路深度保洁是否到位,工地外300米之内铺设毛布是否到位)方能施工。渣土运输应做到车辆密闭,覆盖不到位的不允许驶离施工现场。运输砂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按指定线路运输。渣土装车时要使用降尘设备进行喷雾降尘,并安排专人清扫洒落的渣土。

十一、建筑工地后期室外配套防治措施。对于建筑工地后期室外配套的道路、管道、设备等附属设施施工,应采取分段施工法。当天开挖的管沟要及时用密目网覆盖,派专人对现场进行洒水清扫,保持路面及场地干净、整洁。

十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的规定要求,施工工地严禁使用没有喷绘环保编码或环3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工地内使用没有喷绘环保编码或达不到环3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清除现场,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现场公示。建筑工地现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责任人,建立完善检查考核制度,施工现场门口必须按要求设置扬尘防治责任公示牌、8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公示牌。要将扬尘防治措施的各项要求纳入工人教育培训、岗前交底及工作奖惩,提高一线作业人员扬尘防治自觉性。

 

          附件3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标准及惩处措施

 

对规模以上项目和现场人员要实现平台管理应纳尽纳。依托农民工支付监管平台,将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考勤机必须设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醒目位置,未设立考勤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进入第一道监督程序。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到岗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22天(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月到岗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25天(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项目总监每月到岗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15天(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项目专监每月进场天数不得少于25天(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请假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未提供书面请假条的视为不在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点监督及日常检查时发现上月考勤天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建议更换关键岗位人员,且不予进行下一道监督程序。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结合综合判断情况,以涉嫌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进行资质核查、限制承接新工程;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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