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修改《“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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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5-5548907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1-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文件修改背景及理由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我县“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管理,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质量,我县制定了《“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文件实施中根据县人大意见建议,县司法局组织对文件进行了评估,为进一步兼顾养老服务需求与村级实际经济能力,将《管理办法》予以部分修改。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
此次修改是在《“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对第十七条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余内容未作变化。
三、文件修改依据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二、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五)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等规定。
四、修订内容及变化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村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修改为“经村民主议事程序通过,村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拨付不到位的由镇(街道)统筹结算。”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镇村助餐补贴由镇(街道)统筹结算。与运营服务机构结算不到位的,由县财政局从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直接拨付给运营服务机构。”内容。
五、惠民利民举措
突出办法的合法性、公益性、长效性,实行“政策奖一点、镇村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社会捐一点、老人交一点”的综合运营保障机制,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共担的责任体系,推动民生综合体健康可持续运营,提升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解读人
宋志海 沂源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长 联系方式:0533-234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