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源政办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查意见,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县司法局组织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评估,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1.将《办法》第十七条中“村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修改为“经村民主议事程序通过,村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拨付不到位的由镇(街道)统筹结算”。

2.删除《办法》第十七条中“镇村助餐补贴由镇(街道)统筹结算。与运营服务机构结算不到位的,由县财政局从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直接拨付给运营服务机构。”内容。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

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6日源政办发〔2025〕4号公布,根据2025年10月30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为规范“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以下简称“民生综合体”)运营管理,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的备案管理、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评估考核,通过智慧养老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的运营监督、助餐公益岗日常管理、镇级助餐补贴审核兑付,落实领导班子挂包制度,配合运营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经营,降低运营成本。

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的运营监督工作,负责村级助餐补贴对象认定与审核兑付,执行老年人统一就餐缴费标准,足额配备与助餐服务相适应的公益岗人员或助餐服务人员,落实村“两委”干部服务制度,收集并反馈老年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和就餐时间的医疗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助餐补贴、运营补贴等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拨付省市级养老资金,优先保障民生综合体运营。

第六条  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镇(街道)、县直部门开展好民生综合体“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镇(街道)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做好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助餐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运营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指导村级发展“一村一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民生综合体发展。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依职责协同开展运营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村级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县国投集团承建的自行统一运营。镇(街道)、村与运营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责任、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事项。

全面推行民生综合体评星定级动态管理,围绕“立标杆、强引领,抓两头、促中间”目标,每年按照10%的比例评选五星级民生综合体。

第十一条  运营服务机构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管理机制,做到全流程可追溯。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及时向镇(街道)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运营服务机构应统一悬挂标识,公示食品经营许可、收费标准、安全制度及监督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食须符合老年人饮食需求与民族习俗,保证营养搭配,每日提供“一荤一素一汤”套餐,定期更新食谱。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设立孝善基金,倡导子女为老年人就餐充值。

第十五条  运营服务机构应规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并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公益服务提供便利,推动公益性活动与经营性活动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运营机构开展多元化市场运营,增强造血能力。创新探索产业养老、医养结合、慈善养老、以地养老、以工养老等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健康持续运营。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助餐补贴。补贴由县镇村三级承担:县级对60—79周岁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对8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3元;镇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1元;经村民主议事程序通过,村级对60周岁及以上沂源县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拨付不到位的由镇(街道)统筹结算。

老年人自付标准:60—79周岁2元/餐,80周岁及以上1元/餐。

县级助餐补贴由运营机构按季度进行申报,运营机构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所属镇(街道)报送上季度老年人就餐情况,并申报县级助餐补贴。补贴申报材料由镇(街道)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政府章后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向县财政局提报资金申请。

镇村助餐补贴由运营机构按年度进行申报,时间节点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运营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所属镇(街道)报送上年度老年人就餐情况,申报镇村助餐补贴。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收到运营机构的助餐补贴申请后及时拨付镇村助餐补贴。

第十八条  运营补贴。补贴对象为评估合格的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年度午餐服务≥4000人次的补助0.3万元,不得与农村幸福院补贴重复。

补贴资金来源于省、市养老专项资金,县民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金额,按年度向运营服务机构拨付,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民政局制定。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民生综合体及助餐服务点纳入农村幸福院备案管理,根据第三方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结果,按照省、市补助标准给予奖补。

农村幸福院补贴为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按年度统一拨付至运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税费优惠。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享受居民生活类水电气暖价格及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人力支持。优先为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互助养老。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人参与服务,探索邻里互助解决日常照料问题;推行“服务积分”“志愿+信用”模式,培育助餐志愿者和互助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行动不便老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对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餐食加工、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常态化安全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利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建立助餐服务电子台账,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防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民生综合体动态监管,民生综合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为助餐服务点管理。

(一)连续30天日均就餐人数不足10人的;

(二)非正常原因连续30天未运营的;

(三)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未按要求配备公益岗及助餐人员、配合运营方选聘专职营业员的;

(五)其他认为有需要调整的情形。

降级后由镇(街道)协调就近民生综合体为其供餐,村负责组织“两委”成员、公益岗、网格员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运营服务机构不再承担招聘营业人员工资。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违反协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已拨付的补贴予以追回,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的;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达不到规定就餐人数的;

(四)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达不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六)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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