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源政办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2号),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 (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医幼结合为引导、社区为基础、社会力量兴办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覆盖城乡、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2022年,全县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依托妇幼保健、医疗、托育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照护指导等工作,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计生协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2.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全面落实法定产假及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哺乳条件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探索在国家、省产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主体责任,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局)

(二)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幼儿园内开设托班的需要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并做好备案登记。(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4.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发展改革局)

5.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将回收或闲置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

6.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打造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育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政策支持体系

7.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依法给予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四)建立健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8.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

 9.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拓展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承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局)

(五)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

10.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机构编制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做好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11.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托育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杜绝虐童行为发生,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巡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2.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妇幼保健、疾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1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为重要民生工程,积极构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按分工落实相关职责任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联席会议各责任单位)

(三)加强政策保障。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格抓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

(四)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业服务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确定。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设施。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人才保障。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等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1.沂源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

议组成人员名单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

分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沂源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张莹莹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高贵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崔庆安  县委编办副主任

              任正花  县总工会副主席

              曹晓乐  县妇联副主席

              封立华  县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能源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秦昌英  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侯田和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警长

                沈明余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志锋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丛  飞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建玲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传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陈传亮  县应急局副局长

                周  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朱大伟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发刚  县税务局副局长

                伊婷艳  团县委综合部主任

                井春婷  县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

              张圣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贵明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为临时设置的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抓好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委编办依职权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规定和标准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不予通过规划竣工核实。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托育机构人防设施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用药安全监督检查。

公用事业服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相关价格优惠政策落实。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组织负责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宣传教育。

县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县供电公司根据相关部门政策文件负责托育机构用电价格优惠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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