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淄政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新经济企业培育库。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建立新经济企业发掘、入库机制,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高成长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分级建立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新经济创业。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给予3年期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空间免租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三、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四、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荣登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通过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10%的标准分别给予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本地龙头企业打造开放协同生态圈,成为新经济企业的发现者和培育者,对于培育孵化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本地龙头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50%的标准分别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新经济发展专项,采用普惠支持和重点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新经济入库企业研发创新。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库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重点方面,面向企业发布新经济场景清单,统筹政府资源,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清单需求开展场景建设。支持企业打造工业级应用场景,对于企业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按投资规模的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在市级奖励基础按照市级奖励10%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八、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贯彻落实“淄博人才金政37条”“县人才新政25条”,对于市级认定为高端人才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和高管,在享受市级政策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支持政策给予相应支持。重奖新经济人才引进伯乐,对中介机构为新经济入库企业引进的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2万元/人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资金扶持。对于入库新经济企业高管年收入地方贡献部分和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高管团队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收入地方贡献部分,在享受市级政策支持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县级等额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为新经济企业提供全周期风险投资助力。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专项用于加大新经济领域投资力度,对入库新经济企业初创阶段进行直接投资;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对入库新经济企业成长阶段进行引导投资;用足用好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社会化投资机构设立新经济投资基金,加强对新经济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十、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县财政局)

十一、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对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年期不超过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租支持,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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