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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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1-512814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新经济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催生的经济形态,它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以高成长、高增值、高带动为特质,关乎新旧动能转换的动力、质量和效率。淄博市于2020年10月18日召开新经济发展大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建设多彩活力的青年创业友好型城市25条政策措施》,为了促进我县新经济发展培育新动能,研究制定了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建立新经济企业培育库、支持新经济创业、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 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为新经济企业提供全阶段风险投资助力、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等11条具体政策,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其中,部分政策在市级奖励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给予进一步的政策奖励,具体如下:
在支持新经济创业方面,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在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方面,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方面,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的资金扶持。在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方面,对于本地龙头企业培育孵化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龙头企业50%资金奖励。在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方面,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库企业,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0%,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在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方面,对于享受市级示范应用场景奖励以外的其他企业,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按投资规模的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县奖励不重复享受)。在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方面,对中介机构为新经济入库企业引进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2万元/人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奖励。在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方面,对经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