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沂源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败诉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列入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案件、限期履职、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启动自我纠错机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行政败诉案件过错问责和责任追究工作。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因不依法出庭应诉、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等应诉不力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对相关领导和应诉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条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对实施主体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相应问责。

第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参照责任追究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

第十条  对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免予或不予问责: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影响较小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当行为,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因执法依据被修改或执法依据不明确造成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专业部门认定、第三方鉴定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非因责任人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问责:

(一)危害后果加重系因不可抗力所致的;

(二)主动发现行政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同一责任主体一年内先后出现两次(含)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因行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败诉案件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依法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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