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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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

   

源政办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2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211日起,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755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105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15元、620元、990元提高到240元、685元、10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35元提高到2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1815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0元提高到1331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62元提高到180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31元提高到14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46元提高到161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27元提高到140元。

城乡低保金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及《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按照镇(街道)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对象、单人保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执行。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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