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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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

源政办字〔202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意见》(源政办发〔2020〕5号) “一、救助范围及人员”中的 “(五)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调整为“(五)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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