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1〕48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5182508
成文日期
2021-07-30
发文日期
2021-07-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15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问题突出,私挖盗采、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为从根本上解决砂石领域的乱象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保护青山绿水的大局出发,对砂石行业的突出问题铁腕出击、重拳治理,全面清理非法涉砂石场点,分类处置、规范提升现有砂石企业,实现管理有序、良性发展。
二、整治范围
对全县所有涉砂石领域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整治,逢砂必查、逢石必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石子、砂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点);
(三)以建筑垃圾固废综合加工名义加工(选洗、堆放)砂石资源等企业(场、点);
(四)露天堆存的所有集体(个人)经营、自用的砂石堆;
(五)私采乱挖行为;
(六)其他涉砂石加工(选洗、堆放)的企业(场、点)。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甄别(2021年 7月30日—8月4日)
1.宣传发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平台,通过印发公告、组装宣传车、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立体化、全方位、铺天盖地式的宣传,村喇叭要全天广播,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公布举报电话,拓宽信息收集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行动。
2.排查甄别。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所有涉砂石企业(场、点),包括露天堆存的所有集体(个人)经营、自用的砂石堆,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无缝隙大排查,做到逢山必上、逢地必核、逢堆必查,按照“一企(场、点)一档案”建立清查台账。
县级成立13个工作指导组,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排查甄别和整治工作。每组10人,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分别担任13个指导组组长,组员从部门抽调,其中县自然资源局2人、综合行政执法局2人、公安局1人、水利局1人、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1人、税务局1人、市场监管局1人。
对砂石行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位置、法人(所有者);
(2)手续办理情况,包括立项审批、营业执照、规划审批、建设审批、用地审批、安全审批、环评审批等所有手续办理情况;
(3)自备或配套的砂石料场堆放情况,具体包括砂石来源、砂石用途、目前存量、占地类型、土地手续办理、环保措施落实等情况。
(4)违规情形,包括是否存在乱洗乱排等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选洗、堆放)、销售无合法来源砂石行为、是否存在以建筑固废综合加工等名义经营砂石资源行为等。
对排查情况,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逐一甄别,主要甄别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砂石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要甄别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还是个人自购使用。
(二)分类整治(2021年8月5日—8月15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对照台账,逐一现场整治,逐一销号管理。
1.对没有手续、手续不全或已到期的加工(选洗、堆放)砂石企业(场、点)一律关闭取缔。关闭标准是: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
2.对各类手续齐全的砂石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一律停产整顿。由公安部门查清砂石来源是否合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查清是否存在以固废加工名义从事砂石加工等超范围经营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查清环保设施是否到位。达不到标准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复工。
3.对集体、个人自存自用或用于经营的砂石堆等其他情形的,按照城乡环境大整治要求,分类甄别处置。
以上事项涉及偷税漏税的,由县税务局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侦办并严厉打击;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三)检查验收和成果巩固(2021年8月16日—9月30日)
1.检查验收。县砂石加工(选洗、堆放)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县砂石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逐个进行现场验收销号。
2.长效管理。研究制定全县砂石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生产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砂石行业规范发展。严厉打击私采乱挖行为,维护砂石行业良好秩序。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常态化实行群众有奖举报,及时消除苗头性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调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履职。
(二)严格时间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行动方案各阶段时限要求,统筹安排,卡实节点,压实责任,强力推进,在保证整治效果前提下,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严格执法执纪。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涉砂石问题,要依法顶格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关闭取缔的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整治不到位、敷衍塞责、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通报曝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
附件1
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吉政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武光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王亚玮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志东 副县长
郑 峰 副县长
宋传伟 副县长,燕崖镇党委书记
成 员: 李 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仲才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杜利章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石运忠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
李庆寅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
宋传方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杜 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西兵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列文 县水利局局长
王传东 县商务局局长
王文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崔春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锋 县公安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任 鸣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广播电视台台长
郭 栋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
杨旭飞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大队长
周胜军 县税务局局长
郑功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卞振华 县供电公司经理
张志叶 南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崔 强 历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可成 鲁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宋作锋 大张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于 庆 燕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茜茜 中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红玉 西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立兵 东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万波 张家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宗刚 石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韩启龙 悦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宋丙峰 南鲁山镇人大主席
王文学 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峰、郭栋、李庆寅、郑功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临时性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附件2
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砂石加工(选洗)项目立项审核,严把行业准入关口。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砂石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合理规划布局砂石加工(选洗)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砂石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整合提升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3.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砂石资源领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砂石资源领域的黑恶霸痞势力,对阻挠、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 “石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4.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砂石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收购、销售砂石资源行为。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点)生产、运输、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未取得资质等相关企业(场、点)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为的依法查处和关停取缔。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验营运砂石车辆证件,查处砂石脱落扬撒行为,配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查处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
7.县水利局。负责对砂石加工企业(场、点)非法收购、销售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县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砂石加工(选洗)企业(场、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砂石企业(场、点)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砂石企业(场、点)的依法停产整顿、关停取缔等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砂石加工(洗选)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性,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或违法从事砂石经营行为并关停取缔。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砂石企业(场、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查处砂石企业(场、点)非法收购、销售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等行为。
11.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监督企业(场、点)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企业(场、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关停取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砂石企业优化整合工作。
1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负责依法对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偷运无合法来源砂石资源车辆进行查处。
13.县税务局。负责涉砂石加工(选洗)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征收管理,核查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并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1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工作。
15.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存有违法违规经营砂石资源需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场、点)予以断电。
16.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辖区内砂石加工(选洗、堆放)行为的日常监管,落实辖区内加工(选洗、堆放)砂石企业(场、点)排查、整治、关停、取缔、整合等工作任务。
1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全县涉砂石加工(选洗、堆放)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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