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指挥、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在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田庄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城市防汛抗旱、田庄水库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分管应急、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及县人武部领导任常务副指挥,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供销社、武警沂源中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铁路济南局(济南工务段、临沂车务段)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2.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防洪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做好提高防洪抗灾、减灾能力的项目建设和申报服务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指导物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抢劫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险工险段隐患处理加固、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并加强绩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国有林场做好救灾、生产恢复工作。配合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的工地停工停产。协助镇(街道)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防汛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系统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流行。

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做好城市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指导监督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县田庄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田庄水库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田庄水库防汛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配合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拟定临时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性救助。

县商务局:负责发生重大灾情时相关基本生活物资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气象资料;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防指和县委宣传部批准下,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工作部署以及气象、水文部门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县人武部、县预备役工兵团:负责组织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申请支援救灾部队,协调部队参加当地抗洪抢险。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迅速调集警力加强疏导交通,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动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工务段和临沂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3.1部门预案

各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结合本部门防汛抗旱工作实际,编制修订本部门防汛抗旱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

3.3.2基层预案和重要目标预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统筹做好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的内容,重点规范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检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河湖(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各类预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在建工程防汛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重要目标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救灾救助准备

县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水文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河道可能或已经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涵闸等工程的监测,并将运行情况报县水利局和县防指。当堤防、涵闸等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县水利局、县防指应及时向县政府、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在大中型水库水位接近汛期控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并及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同时报告市、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

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向水库所在镇(街道)、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县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水库出险时,县防指统一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当群众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1.3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4.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指及时调度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4.2预警

4.2.1河道、水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水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县防指授权才能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4.2.2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并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和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警,实现群众快速转移,政府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3台风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信息,并报告县防指及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防指和县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3)县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及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各类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指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指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5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一般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预警范围。全县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预警发布。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预警行动。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县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宣传等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传播有关预警信息。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预警解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预警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2)1座塘坝发生重大险情;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5.3.2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安排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县防指加强对灾害、险情的监测,做好灾害、险情的预测评估,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视情况需要,安排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县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1座塘坝发生垮坝;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5.4.2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工作部署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县防指在3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根据抢险需要,安排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调度使用县级储备物资,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县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县水利局指导协调镇(街道),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县水利局加强全县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加强供水设施调度管理,做好启用储备水源的准备,落实多水源供水,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保墒抗旱工作,推广科技节水增粮技术,利用好有限的灌溉水源。县应急局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5Ⅱ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2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2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红旗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5.2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并于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实时掌握应急抢险开展情况,统筹调度安排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使用县级储备物资,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县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县水利局指导协调镇(街道),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及时指导镇(街道)开展灾民救助。县卫生健康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旱情发展情况,加密会商频次。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积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县水利局做好开源挖潜等各项抗旱工作,按照先急后缓、轮流灌溉、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启用储备水源,落实多水源供水,加强节水宣传,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指导保墒抗旱工作,推广科技节水增粮技术,指导群众利用各类小型水源灌溉抗旱。县应急局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6Ⅰ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

(2)1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田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阵风13级以上。

5.6.2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期。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灾害、险情的发展变化,统一调配应急抢救力量、物资。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灾情、险情,报道应急抢险开展情况。县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县水利局指导协调镇(街道),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每周主持一次会商,遇特殊情况时随时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置应急抗旱工作。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积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县水利局做好开源挖潜等各项抗旱工作,加强全县水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采取限量供水等措施加强供水管理,重点保障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各项措施,全力组织农业抗旱,做好灾后生产恢复的物资、种子调度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7应急响应发布、变更及解除

5.7.1县防指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信息的发布、变更及解除。

5.7.2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起始时间、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7.3应急响应启动信息以县防指文件发布。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Ⅰ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

5.7.4根据汛情、台风、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形势变化,由县应急局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程序重新签发。

5.8响应终止

5.8.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②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8.2当灾害威胁解除,县应急局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建议,由响应发布签发人签发解除。

5.8.3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8.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保障措施

6.1救援力量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县人武部、71497部队、预备役工兵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是防汛抗旱抢险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组织党员、共青团员等青壮年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防汛队伍

①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高的抢险任务。

②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③凡需进入危险区域、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需要实施其它类型高度危险作业进行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县防指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或者实施。对于抢险无明显效果又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原则上不予派遣抢险队伍进入抢险;确需进入危险区域实施控制、解除等必要措施的,必须在对人员采取可靠的防护、预防措施,确保其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决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专家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6.3技术保障

(1)形成覆盖全县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墒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点的水情信息、墒情信息在30分钟内上传到县防指。

(3)建立和完善山洪沟、大中型水库、13条骨干河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雨水情、墒情数据库、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的地理信息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墒情、工情、水情、汛情、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沂源13条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洪沟及主要企事业单位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县防指与省、市防指之间的防汛远程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县墒情、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墒情、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9)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和舆论工作保障

县防指协调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

防汛抗旱重要公众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取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6.5通讯、电力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通讯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向县防指及时报告供电和通讯设施损坏情况,并提供灾害评估等相关资料;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6.6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灾情,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修复被毁损的县乡道及其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防指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灾情需要,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开展饮用水检测,加强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灾区请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8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根据灾情,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水利、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目标、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城区和灾区的治安巡逻;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9物资保障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设施情况,汛期进一步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汛期来临之前合理补充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救灾救援储备物资。各部门单位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完善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补充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救灾装备及基础设施等根据调查摸底的现有台账,协调相关单位征用,县、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建立应急物资及设备的储备仓库,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管理,每年6月1日前报县防指备案。

6.10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根据灾情及响应级别,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绩效管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11社会动员保障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发出动员令、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洪救灾。

6.12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6.12.1县防指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组织工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6.12.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6.12.3县防指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6.12.4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县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6.12.5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擅自返回。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集中宣传活动,采取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防汛抗旱、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抗旱意识及能力。

7.2应急演练

县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完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抢险队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抗洪抢险演习。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抢险演练。演练时应发动公众参与,努力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应急演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3培训

7.3.1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方案及要求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

(2)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应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3)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多种方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3.2应急救援力量培训方案及要求

(1)县防指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县直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8.善后工作

8.1灾害救助相关部门职责

县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发展改革局:协调电力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通讯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镇(街道)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合各镇(街道)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灾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工程等现有人防资源优势,参与城市灾害紧急救援;提供人口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信息保障等;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县乡道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运输工具。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救灾有关政策。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特别是水环境监测。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和避灾自救知识;宣传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城区市容环境秩序,尽快恢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工作,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慈善总会:按照县政府要求,做好(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管理。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8.2损毁工程修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供水工作。

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8.3灾后恢复重建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工程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评估等情况,也可提高建设标准。

8.4保险与补偿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其投保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按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相关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缩短理赔时效。

8.5工作评价

县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每年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9.沂源县防指十个职能组分工

第一组 物资供应组: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

职责: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所需物料及设备的准备、调配及供应。

第二组 防汛抢险组:县人武部(牵头单位)、71497部队、预备役工兵团、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和日常训练;负责险情处置过程中的抢险救援。

第三组 城市防汛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县城防办成员单位。

职责:安排、督促、检查、落实城区防汛工作。

第四组 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灾民的医疗和汛期防疫的组织安排。

第五组 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车辆的落实、道路勘察、临战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负责做好公路抢险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组 通讯联络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职责:负责汛情信息发送的技术支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七组  电力供应组: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电力调配、供应关键部门电力。

第八组 灾后救助组:县应急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保财险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救灾工作。

第九组 汛期险工险段检查组:县水利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重点险工险段检查督促、抢险措施落实。

第十组 综合组:县应急局(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融媒体中心。

职责:负责对险情进行会商和研判;负责防汛信息的宣传报道。

10.责任追究

对因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命令而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责任追究。

1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编制和解释,县政府批准实施。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将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定义

12.1.1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2.1.2主要河道:沂河、螳螂河、徐家庄河、三岔河、白马河、石桥河、红水河、南岩河、马庄河、高村河、杨家庄河、水北河、韩庄河。

12.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2.1.4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2.1.5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县的主城区。

12.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2.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3月16日出台,《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源政办字〔202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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