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继续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源政办字〔2021〕1号)标准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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