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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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1-515726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 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 做到应保尽保。
三、文件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惠民利民举措
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六、新旧政策对比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 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 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3.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 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七、注意事项
低保金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确定。
计算方法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年)低保标准-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我县城乡低保金在差额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档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八、关键词解释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
2.城乡特困人员,以前称为五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