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0〕9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424元(每人每月702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关于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方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农村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五个档次补助

一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不含)以内的,据实补差;

二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含)—4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80%;

三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40%(含)—6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60%;

四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60%(含)—8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50%;

五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80%(含)—10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30%;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年人均收入在100%(含)—200%(不含)之间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65%。

二、城市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五个档次补助

一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0%(不含)以内的,据实补差;

二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0%(含)—4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80%;

三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0%(含)—6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60%;

四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60%(含)—8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50%;

五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80%(含)—10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30%;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月人均收入在100%(含)—200%(不含)之间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70%。

三、相关要求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补助金以家庭收入为依据、按照据实补差与分类分档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月补助金额遇小数点进1位取整数。各镇(街道)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与低保政策宣传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补助金合理准确。

今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补助标准沿用该《方案》,省市低保政策变化时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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