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1〕1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5124921
成文日期
2021-01-21
发文日期
2021-01-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0〕9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424元(每人每月702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关于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方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农村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五个档次补助
一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不含)以内的,据实补差;
二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含)—4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80%;
三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40%(含)—6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60%;
四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60%(含)—8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50%;
五档:年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80%(含)—10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30%;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年人均收入在100%(含)—200%(不含)之间的,月统一补助农村低保月标准的65%。
二、城市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五个档次补助
一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0%(不含)以内的,据实补差;
二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0%(含)—4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80%;
三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0%(含)—6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60%;
四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60%(含)—8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50%;
五档: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80%(含)—100%(不含)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30%;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月人均收入在100%(含)—200%(不含)之间的,月统一补助城市低保标准的70%。
三、相关要求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补助金以家庭收入为依据、按照据实补差与分类分档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月补助金额遇小数点进1位取整数。各镇(街道)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与低保政策宣传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补助金合理准确。
今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补助标准沿用该《方案》,省市低保政策变化时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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