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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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1-512538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1-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城乡特困人员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三、文件依据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0〕97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80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424元(每人每月702元)。
五、惠民利民举措
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67号)相比,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720元 ;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760元提高到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80元 ;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7500元提高到8424元(每人每月702元)。
七、注意事项
低保金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确定。
计算方法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年)低保标准-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我县城乡低保金在差额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档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八、关键词解释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
2.城乡特困人员,以前称为五保户。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