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22〕3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2-5234639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文日期
2022-04-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源政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2.4基层工作机构
2.5联合应急指挥机构
2.6各类救援力量机构
5.7交通运输保障
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以及对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救援、指挥、预警、处置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政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沂源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性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安全观,大力化解重大风险,不断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推进全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2.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强化法治思维和应急救援素质,依法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优势,加强应急装备技术支撑,全力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
1.2.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和救援力量体系,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基层先期处置作用。
1.2.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1.2.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2.8决策指挥的基本原则: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灵活机动、经济高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我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主要事故类别见《沂源县主要涉及突发事件类别及主要牵头应对部门》(附件1)。
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类别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的,依据同级党委、政府专项应急预案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5)镇级应急预案,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6)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保障类应急预案。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以及技术、秩序等各类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制定单位对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根据《沂源县主要涉及突发事件类别及主要牵头应对部门》(附件1)及时编制修订。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分解细化每项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为更好地使用和宣传应急预案,可以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手册(简本)。简明手册(简本)主要是剔除了预案原本中部分内容,保留必要的应知应会内容,更易快速查找有关内容。
(2)应急行动(保障)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救援队伍、专家、技术队伍等救援力量及负有应急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各级突发事件指挥机构要求,为实现快速出动、有效执行具体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编制的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应当分别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配置、组织指挥、通信协调、行动计划(含出动与工作展开)、后勤保障等具体内容,并研究制定处置对策与实施步骤。
按照关于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要求,设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附件2),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核心枢纽作用。
2.1县级应急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指挥机构(机制)加强与市安全相关工作机构(机制)衔接,在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2.4.1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机构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指挥机构应突出反应快速、出动灵活的特点,可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置本级指挥机构,也可在确保上下指挥通畅、协调沟通便捷、指挥不中断的前提下进行“指挥机构+应急队伍”一体化应急处置。
2.4.2部门、单位机构
各部门、单位为更全面地履行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职责,更有效地发挥本部门、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应当成立以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
2.4.3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机构
(1)承担重要民生服务工作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有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与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衔接的应急指挥机构,除承担指挥本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外,还需配合各专项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发挥相应的应急处置作用。
(2)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均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便指挥本级本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应确保本级指挥机构始终与各级有关指挥机构和部门、单位保持联系,服从各级指挥机构及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而作出的合理安排。
需要与相邻区县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 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区县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 (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6各类救援力量机构
纳入我县统一管理的各类专兼职、专业、社会救援队伍(组织)均应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并与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以及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衔接,服从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保障等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建立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控制风险、消灭隐患、弥补不足,将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中,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做好一切应对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科学有效应对。
3.1.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领域)进行调查、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
3.1.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各级各有关单位对上述风险高、难于管控或管控不到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领域)及其防控措施进行隐患排查,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纠纷,并及时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1.3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原则,构建属地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风险管理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细分明确公共安全责任,消除漏洞,完善责任体系。
3.1.4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构建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群测群防体系,统筹公共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公共安全网格化防控体系。
3.1.5强化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围绕提升公共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能力为主的“三个能力建设”,提升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器材装备保障水平、公共安全专业人才及技术支撑水平、公共安全科技保障水平、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水平、军地部门联合联动水平、公共安全防控宣传培训水平、全社会公共安全共治共享水平为主的“八个基础水平提升”。
3.2.1监测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均应根据自身职责针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领域)分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3.2.2监测信息获取和报告制度
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在全县建立统一的监测和灾情报告制度的同时,各级各部门、单位也应建立立足本职、结合本单位实际的相关制度,确保重要监测信息实现快速及时报告和传递。对全县监测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完善监测及其他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合理划分监测区域、科学确定监测点,不断加强突发事件监测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信息监测技术、人才、装备、设施等保障工作。
3.2.3监测信息分析
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应当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完善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用智能数据处理技术,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3.3.1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订,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县级预警权限。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不同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对发布权限要求不同,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应应急预案以及建立相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时应当遵循具体要求。
3.3.2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县委、县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3.3.3预警信息工作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及时高效”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3.3.4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为县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
3.3.5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预授权制和审签制。所有专项应急指挥部须确定可以预授权进行发布的预警信息种类,编制预授权清单。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经过审核便可发布。未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重要预警信息,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签发后方可发布。
3.3.6预警信息制作
预警信息制作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类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和必须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采用规定格式。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预警信息可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但须按程序审批。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3.3.7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建成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各责任单位发布,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向社会公众、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
3.3.8信息传播
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共同建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传播渠道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宣传、融媒体中心、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新闻媒体、网站及各类新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传播主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各类基层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层人员预警信息传播作用。
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超、车站、娱乐场所、健身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
各镇(街道)应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库区、山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群众。
3.3.9预警信息动态管理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并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发布效率。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信息的调整、继续发布和解除,按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建立预警信息纠错机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更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予以更正。
沂源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沂源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3)
各级各部门、单位均应建立快速准确识别突发事件的机制和办法,结合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对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准确分析和迅速判断,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及造成的损失、影响等,为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打下基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要提升工作一线、监测分析岗位、突发事件信息接报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初判能力,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不断加强突发事件识别能力建设,全面准确把握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征兆。
各专项预案均应对快速识别判断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作出安排或制定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工作,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为主,同时包括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测和预警等信息的处理。
4.2.1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各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4.2.2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等应当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应当遵循《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则(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43号)相关要求。
4.2.3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遵循《紧急信息报告有关要求》(附件4)。
4.3.1事发(含即将发生)地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事件或事态发展,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扩散。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上级单位,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3.2事发(含即将发生)地村(社区)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各专兼职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4.4.1一般规定。国家规定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县级负责启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响应由市级以上负责启动。县级启动响应后应当按照有关预案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以上启动响应后根据上级启动的应急预案或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具体规定。对县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应预案时其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内容应当遵循具体规定。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或者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处置建议,向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和应急物资给予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6.1组织指挥。县政府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增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事发地党委、政府采取调用或征用社会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设备、物资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6.2现场指挥。县政府或履行统一指挥职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构,以及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4.6.3协同联动。 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及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县人武部做好军队参与我县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衔接,驻我县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令第436号)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应急局统筹协调,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联调联战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应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和各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队伍救援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预案响应和上级有关方面以及驻我县部队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及其他地方支援力量进驻我县实施增援时,相关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引导,积极配合和支持增援力量开展工作,合理安排救援路线及各项后勤保障等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应根据其类别和影响,快速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处置措施,各专项部门、单位预案均应根据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风险研判可能需要应对的突发情况,并提前制定具体可行的处置措施。
4.9.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对措施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4.9.1.1快速研判。及时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监测工作,开展突发事件情况研判,确定处置措施或制定处置方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等应急响应工作。
4.9.1.2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9.1.3控制事态。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终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4.9.1.4综合救援。
(1)抢救。营救受害或受威胁人员。先期处置人员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抢救遇险及受害人员,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并发出求救信号,有关部门、单位和指挥机构在获取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安排急救人员采取急救措施,最大限度营救受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2)控制并消除危害。消除正在发生的危害行为,实施扑灭、封堵、人员疏散及有序转移等应急措施。
(3)实施救援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传染源、污染源等危害源头,控制危害持续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力所能及的消除危害或转移危险源。
(4)实施紧急抢修。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实施紧急救助。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6)维护秩序。维护救援现场秩序,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或交通管制措施,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群众基本工作生活秩序,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稳定等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捏造散布谣言等行为。
(7)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影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谣言、虚假信息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有利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宣传工作。
(8)善后恢复。做好突发事件善后等工作,组织、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受灾、受害群众和单位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9)力量物资调配。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调配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物资,以保证营救、危害消除、紧急抢修、实施救助、维持秩序、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4.9.1.5其他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有利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其他合理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9.2社会安全事件一般应对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以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4.9.2.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4.9.2.2维护治安秩序,采取必要的道路封锁和查验措施,对事发场所及其周边实施管控。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4.9.2.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9.2.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构、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4.9.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4.10.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0.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10.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0.4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10.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毗邻区县、区域性救援队伍、救援机构、应急物资储备等单位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性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宣布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工作,查找不足,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修订相关预案,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4.13.1善后处置
4.13.1.1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13.1.2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等工作。
4.13.1.3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排,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4.13.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13.3调查与评估
4.13.3.1县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4.13.3.2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县政府应急部门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4.13.3.3每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本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及应急部门汇报。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部门报告。
4.13.4恢复重建
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修复受损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计划(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需县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对于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恢复重建建议和意见,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坚决实施。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灾情评估,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组织恢复重建。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工作,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恢复工作生活正常秩序,并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5.1.1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及监管救援力量认真贯彻落实联调联战有关要求。
5.1.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我县各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队主力军,要不断充实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装备力量,把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成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
5.1.1.2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公安、交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财政、通信、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和体育、生态环境、融媒体、消防、通信、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依托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的各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确保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满足相应突发事件需要。
5.1.1.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主要包括驻我县的各类现役、预备役及民兵等救援力量,由县人武部负责总体协调对接,并负责我县民兵救援力量建设。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努力构建我县军地应急救援指挥协同机制,建立军地日常应急业务协调机制,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突发事件联合勘测机制,完善应急兵力使用程序和应急救援物资协同保障办法。
5.1.1.4基层应急力量。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和我县应急救援的机动力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级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突出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建设灾害信息员、气象员、安全生产网格员等一员多职的应急信息员队伍。各村(社区)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发挥“两委”成员、民兵及年轻村民的优势,组建突发事件自救互救小组或救援队伍。
5.1.1.5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力量是基层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先遣队和技术队。各企业应按要求组建各自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确定应急救援人员,高危企业必须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鼓励高危企业组建专职救援队伍。电力、交通、能源、商业、通信等驻沂源和县属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类企业专职救援队、工程机械队、微型消防站等,及依托企业建立的救援队和应急救援中心应当自觉服从县委、县政府、有关救援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管理调配,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1.1.6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公益救援队、消防志愿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等民间救援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5.1.1.7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由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学校及研究机构专家组成。
5.1.1.8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应结合我县实际,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任务方案或计划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交流合作,与周边救援队伍建立快速互助和联合救援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1.1.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全县应急救援人力事业的发展,并统筹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待遇和安全保障工作,努力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人力。
5.1.2联训、联勤、联调、联战
县应急部门统筹全县应急力量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建设本行业本领域专业(综合)性专兼职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平时施行联勤联训,战时施行联战联调。
5.2.1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与管理、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处置,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相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5.2.2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5.2.3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2.4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本单位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资金。
5.2.5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完善灾害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各领域风险分担机制。
5.2.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5.3.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城区、农村人口分布情况,结合人防疏散掩蔽场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各单位各区域负责人,整合应急疏散宣传手段,既充分发挥过去已有的如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进行应急疏散宣传,又要全方位、多媒介地使用现代化的如新媒体、互联网和4G/5G智能手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5.3.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4.1县政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
5.4.2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做好本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工作,做好储备、运输和综合协调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以合理安排物资筹备任务,统筹使用各部门、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职责做好部门物资储备工作。
5.4.3建立突发事件物资需求分析、科学筹集、优化配置、合理调度、物资补充等制度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部门应当科学分析物资需求,对筹集的物资提出合理使用建议,物资采购储备部门应当及时满足突发事件物资需求,调拨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物资供需情况及时完成物资调拨,有关部门、单位在物资保障过程中应当力所能及地采取交通运输、通信邮递、质量检验、洽谈采购、存储看护等措施。
5.4.4督促和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4.5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处置相应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应急、民政、发展改革、商务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5.6.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5.6.2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请求,及时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7.1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救援人员、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安全运输和快速运输。道路及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交通运输工具,紧急情况下可由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突发应对事件的指挥机构、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及时、安全送达。
5.7.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为应急交通运输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各单位、各救援队伍均应为履行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本单位应急交通运输工作。所有单位、组织、公民均应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救援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觉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5.8.1治安保障。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8.2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突发事件统一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努力构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同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能够正常有序,社会经济稳定运行。
5.8.3有关部门、单位在制定各类应急处置措施和行动方案时需制定维护秩序的必要措施。
5.8.4充分发挥各基层单位、组织在基层管理(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觉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为减少伤害(损失)、平息(控制)事态而采取的各类合理有效的秩序维护措施。
5.9.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9.2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对故障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5.10工程设施保障
5.10.1疏散避难场所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牵头编制规划并建立我县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5.10.2基本民生设施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等情况下对重要民生设施的保护,制定重要设施防护和抢修预案、方案等,研究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重要设施有效运行,保障群众基本饮食、饮水、用电、用气、能源等基本需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及其运行体系监测,确保目标安全和服务安全。
5.10.3灾害防御工程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管理,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确保工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安全情况。
5.11.1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统计和共享机制,及时统计我县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程、物资、救援力量、预案编制、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为决策提供保障支持,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应急信息。
5.11.2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5.11.3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5.11.4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情、雨情监测、预报、实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11.5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响等地理信息。
5.11.6住房城乡建设部(人防)、发展改革、水利、供电等地下管线使用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图纸、铺设图、气液体泄露有关监测数据等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5.11.7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环境监测有关数据、图纸、预警等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并实施突发事件信息平战共享机制。
5.11.8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民政、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供销、档案、驻沂源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均应该依法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5.12.1科技部门和研究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5.12.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规划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据全县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我县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数据要实时更新。
5.12.3各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领域要积极提供信息科技、救援装备科学技术、应急救援科学技术、应急救援决策科学技术、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管控科技技术支持。
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演练规划,县委、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县级相关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有关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6.1.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1.3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及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6.1.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鼓励多部门联合组织演练。
6.1.5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6.1.6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1.7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各级要求的范围。对于应急演练的组织和评估工作缺少经验的单位,鼓励委托第三方帮助实施有关工作,但是第三方不得代替组织单位组织演练。
司法、应急等部门及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宣传、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广电(融媒体)、科协、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教育。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党校等部门、单位及有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干部队伍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技能,提升决策和处置能力。
6.3.1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情况进行检查,对总体及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3.2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奖惩办法,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1本预案涉及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其群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均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局应当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7.1.2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源政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沂源县主要突发事件及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类别 |
分 类 |
主 要 种 类 |
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
自
然
灾
害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强对流、沙尘、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霾) |
县气象局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县应急局 |
|
地质灾害 |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局 |
|
森林火灾 |
主要是山林火灾事故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局 |
|
水旱灾害 |
重点防汛区域、河流、湖泊、水库等险情及其对周边居民、农业、重要设施造成的威胁、洪涝灾害及饮水和农业灌溉旱情等 |
县水利局 县应急局 |
|
生物灾害 |
蝗虫、稻飞虱、棉铃虫、烟粉虱、粘虫等迁飞性、传毒性昆虫,与小麦条锈病、玉米粗缩病、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等流行性、突发性病害,以及恶性杂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大面积成灾并对农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生物灾害;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大面积成灾等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
植物疫情(在我县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
事 故 灾 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应急局 县公安局 |
非煤矿山领域事故(非煤矿山、河沙采掘、煤矿、废弃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勘探) |
县应急局 县发展改革局 县自然资源局 |
||
烟花爆竹事故 |
县应急局 县公安局 |
||
农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
县农业农村局 |
||
工业企业事故 |
县应急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发展改革局 |
||
商贸企业事故 |
县商务局 |
||
爆炸事故(含企业爆炸、危险物品爆炸) |
县应急局 县公安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市场监管局 |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
火灾事故 |
火灾事故(含工商贸企业、居民区、公共场所火灾事故) |
县应急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事
故
灾
难 |
道路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含高速公路、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威胁影响交通秩序的事故)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 县交通运输局 |
路面及道路设施突发事故(含高速公路、铁路工程设施事故救援及其他影响交通运输生产的事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 |
供排水突发事故 |
县水利局 |
|
电力突发事故 |
县发展改革局 |
||
燃气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供热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
县发展改革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
人防工程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共场所安全 事件 |
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件 |
县公安局 |
|
旅游场所安全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
空气重污染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
突发环境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鼠疫、霍乱、非典、流感等传染事件 |
县卫生健康局 |
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事件 |
县农业农村局 |
|
食品药品安全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
社会安全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和刑事案件 |
爆炸、暴乱、人为破坏、驾车撞人、杀人、放火、投毒等暴恐事件 |
县公安局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 |
县商务局 |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 |
县发展改革局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及外国人的各类事件 |
县公安局 县商务局 |
|
群体性事件 |
群体访、聚集等事件 |
县公安局 县信访局 |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县委统战部 县公安局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
其他 |
舆情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
旅游突发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沂源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方案
以下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的建议方案,名称、组成单位及其具体设置应当以县政府文件为准。
(一)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旱灾、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和水库、重点防洪地域、境内河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由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四)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县城区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暴雨、洪水、台风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五)县林草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和草原较大和一般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灾害应急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六)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县较大和一般突发性大风、冰雹、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由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七)县林草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八)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九) 县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公路(含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 县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道路(含高速、轨道)、水上工程设施事故及影响交通运输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非煤矿山、工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公用行业、地下管线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四)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五)县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六)县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七)县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八)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九)县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县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较大和一般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一)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和一般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二)其他专项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设立其他专项指挥部。
附件3
沂源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
紧急信息报告有关要求
一、报告范围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二、报告内容
紧急信息报告要做到“九个必报”:
1.凡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送标准的必报。
2.性质严重的必报。
3.重大群体性事件必报。
4.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必报。
5.涉及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员的必报。
6.正在发生可能演变成重大事故的必报。
7.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偶发事件必报。
8.涉及沂源互联网热点事件必报。
9.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调度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注的必报。
不在上述九条范围之内,但是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事件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机制
(一)严格落实“三同时一提前”联报机制。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党委、政府事发后第一时间在向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时,必须同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在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事件情况前,必须提前向县委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报告时限。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紧急敏感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电话上报初步情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情况,应尽快拟制、打印书面详细报告(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续报时间原则上每2小时一次,紧急情况随时续报。
(三)抓好统筹协调调度。在紧急信息报告过程中,县应急局要充分发挥值班值守、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作用,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牵头抓好突发事件情况调度、材料汇总、数据核实、上报协调等工作。
四、报告责任
(一)落实紧急信息报告责任制。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二)落实紧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报告紧急信息的,全县通报;对因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5
沂源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通讯联系表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县委宣传部 |
3241091 |
县商务局 |
3241930 |
县纪委监委 |
3241426 |
县交通运输局 |
2343800 |
县政府办公室 |
3241717 |
县卫生健康局 |
120 3241187 |
县法院 |
3242052 |
县市场监管局 |
3242170 |
县检察院 |
3012345 |
县融媒体中心 |
6240001 |
县总工会 |
324112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19 3241013 |
县发展改革局 |
3241092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沂源大队 |
122 2139240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3241141 |
武警沂源中队 |
2139622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3241453 3225152 |
市生态环境局 沂源分局 |
3242775 |
县公安局 |
110 2189930 2189934 |
县气象局 |
3231055 3251856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241046 |
县电信公司 |
6245824 |
县民政局 |
3241093 |
县移动公司 |
3220010 |
县财政局 |
3241445 3229789 |
县联通公司 |
3242163 |
县自然资源局 |
3241649 |
县供电公司 |
2335016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3241147 3221617 |
71497部队 |
3241633 |
县水利局 |
3229350 3241080 |
预备役工兵团 |
6241504 |
县农业农村局 |
3242073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3183406 3182887 |
县应急局 |
3259971 323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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