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执法岗位】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执法岗位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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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173M/2024-534093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岗位名称 | 事项类型 | 岗位职责 | 对应责任事项 |
行政执法岗 | 行政处罚 |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涉及区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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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区县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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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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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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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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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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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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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负责对全区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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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