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暂由符合开展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2021121日起行,有效期至20251130日。

 

附件:淄博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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