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源应急发〔2021〕27号
索引号
11370323MB28632489/2021-5178111
成文日期
2021-08-05
发文日期
2021-08-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办公室(局)、站所、单位,县相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回收等工作,切实提升我县应急物资管理水平,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沂源县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沂 源 县 委 宣 传 部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沂 源 县 公 安 局 沂 源 县 财 政 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沂 源 县 水 利 局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沂 源 县 商 务 局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5日
沂源县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救灾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鲁粮发〔2020〕5号)、《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鲁应急字〔2020〕58号)、《淄博市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淄发改粮储〔2021〕20号)、《沂源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等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县政府部门应急物资保障职责分工的通知》(源机编〔20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急物资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处置工作中用于灾害救援、救助和安置受灾群众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按功能分为生活保障、医疗卫生、抢险救援三大类。
第三条 我县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要求,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以及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资金采购、上级主管部门调拨和社会捐赠,在县级物资储备库(含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的综合物资储备库、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专业物资储备库)和镇办应急物资储备点存储的应急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采购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级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公共卫生类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制定县级应急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县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类应急物资储备规划、采购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要求,构建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牵头组织制定全县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公共卫生类应急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后,由县发展改革、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分别拟定采购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各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
第六条 政府储备应急物资是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应对的主要物资来源,对于生命拯救、灾情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应本着避免物资重复储备和部分应急物资长期闲置的原则,不断优化应急物资的储备品种和数量,确保满足应急救援、救灾需求。
第七条 应急物资采购、管理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县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报县财政部门确定采购和管理预算资金。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采购应急物资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新购置物资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依据采购合同和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办理入库手续,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到定期盘库,及时轮换。储备物资应分类存储,摆放整齐,留有通道。
各综合和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报废等应具有完备手续,确保应急物资帐、卡、物一致。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将物资储备库和各物资储备点物资储备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物资数量、种类发生较大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的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现有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等。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述情况后连同综合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情况一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第九条 应急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储备期间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制作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等内容的报废清单,报县发展改革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予以核实,确认后对报废物资按规定程序处理。
对棉衣、棉被等储备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可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或可轮换储备的物资,应提前在物资储备年限到期前2年,由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向县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和补充方案(物资储备年限在5年以内,应提前在物资储备年限到期前1年提出处置和补充方案),县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商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
应急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条 县级应急物资调拨由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1),相关部门研判后拟定调拨指令(格式参照附件2),报经县专业指挥机构同意后发出书面调拨指令(格式参照附件3),县发展改革等相关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收到调拨指令后,按照调拨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等及时办理出库手续(格式参照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与接收方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调运工作完成后将调运情况及运输凭证复印件等书面资料在组织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管理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接收物资时需签订应急物资交接单(格式参照附件5);紧急情况下,以上程序可简化进行,物资调运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接收单位应做好接收工作,并组织对接收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接收的应急物资存在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和县发展改革等相关物资储备管理部门。
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并分别明确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调拨调运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专项用于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群众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应急物资接收单位应对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出售、出租和遗弃应急物资。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接收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回收工作,并建立台账。做到专人管理、定点储存、专项使用、有序发放、账实相符、手续完备。未经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物资的用途,不得擅自外借和挪用应急物资。
第十四条 救援、救灾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急物资接收单位应将应急物资进行清点、整理,并送还至指定回收地点,若有物资损耗应作出书面说明。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回收应急物资,并组织人员对回收物资进行清点、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入库。物资回收交接时,使用单位与回收单位双方应共同在回收物资交接表上签字确认(格式参照附件7)。
对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可做报废处理,并逐件核查登记,说明拟报废物资的名称、数量、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等,由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委托同级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经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物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
第十五条 调拨、回收应急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应急物资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县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财政等部门,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和回收、管理等环节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检查,并建立通报机制,相关物资储备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应急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贪污和挪用应急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十七个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申请应急物资(装备)的报告(式样)
2.应急物资调拨审批表(式样)
3.关于紧急调拨应急物资(装备)的函(式样)
4.应急物资调拨出库审批表(式样)
5.县级调拨应急物资交接单(式样)
6.沂源县应急物资统计表(式样)
7.沂源县应急物资回收情况交接表(式样)
附件1
关于申请应急物资(装备)的报告(式样)
xxxxxx:
×年×月×日,因遭受××××××××××事件,严重影响了××××××××(镇、名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保障××××××××××,现申请调拨如下应急物资:
一、 顶 平方米(单□棉□)帐篷;
二、 张床;
三、 件棉大衣;
四、 床棉被;
五、 ...... 。
以上物资待××事件处置结束后,我单位将按要求及时清点整理、归还入库。
经办人(签名): ,
分管领导(签名):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物资接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应急物资调拨审批表(式样)
编号: (20xx)—xx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事 由:
拟办建议: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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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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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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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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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特急 xxxx ﹝20xx﹞xx号
关于紧急调拨应急物资(装备)的函(式样)
xxxxxx:
xx月xx日,xx镇(办)发生xxxx灾害(事件)。为帮
助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援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你处调拨xx应急物资一宗(清单附后),请贵部门(单位)做好物资的调运工作。在xx月xx日xx时前,将应急物资调运至xx(详细地址),并移交给xx政府或相关部门,接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手机:1xxxxxxxxxx。
调拨物资(装备)清单:
1、
2、
......
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和交接工作。
联系人:县xx指挥部xxx,联系方式:1xxxxxxxxxx
县有关部门(单位)xxx.联系方式:1xxxxxxxxxx
xxxx 指挥部xx组
沂源县xxx局(单位代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应急物资调拨出库审批表(式样)
编号: (20xx)—xx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事 由:
拟办建议: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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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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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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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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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年 月 日 |
附件5
县级调拨应急物资交接单(式样)
××××××:
今收到贵局调拨的 顶 平方米(单□棉□)帐篷、 张折叠床、 件棉大衣、 床棉被。
此据。
接收方确认人: 联系电话:
运送方确认人: 联系电话:
(办理交接手续:经核查核对数量和质量准确无误后,运送方和接收方共同签字确认。)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沂源县应急物资统计表(式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应急 物资名称 县级 综合 或专业物资 储备库/镇、街道、 开发区物资储备库 (点)名称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物资名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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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街道、开发区名称 |
物资储备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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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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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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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 审核人:
附件7
沂源县应急物资回收情况交接表(式样)
使用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归还物资情况 (完整/损坏/配件缺失) |
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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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确认)
储备单位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确认)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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