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深入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政银 (邮、商)合作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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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1-517982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近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源县深入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政银(邮、商)合作的指导意见》(源政办字〔202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政务服务领域政银、政邮、政商合作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沂源县深入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政银(邮、商)合作的指导意见》。
二、《出台目的
全面深入指导推进政银(邮、商)合作模式,切实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以及组织保障共四部分内容。
(一)重点任务。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一是统筹选择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根据我县地域特点,充分结合各镇办地理位置分布、产业结构布局、人员要素往来等条件因素,选取合作服务网点,持续扩大合作覆盖面。二是规范签订政银(邮、商)合作协议。明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道)与各政银(邮、商)合作机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前提、原则、内容、方式、路径等。三是丰富完善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配置。明确合作服务网点基本要求,利用场所、设备、人员等优势,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政务服务。四是持续增加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可办事项。充分考虑合作服务网点周边企业群众需求,持续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合作服务网点查询办理。五是执行落实政银(邮、商)合作会晤磋商和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定期会晤磋商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堵点难点,开展检查评估,联动抓好工作落实。
(二)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道),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沂源分局、县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沂源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单位,政银(邮、商)合作机构单位等在落实政银(邮、商)合作中的职责任务和分工定位。
(三)实施步骤。作了三个阶段的规划设计。一是落实突破阶段(2021年8月—12月底前),全县建成并投入使用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力争达到25个,可查询办理100项左右政务服务事项。二是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6月底前),在巩固深化政银(邮、商)合作覆盖面基础上,重点突出合作质量,深化拓展合作深度,加速推进服务效能转化,持续提升服务品质。三是品牌打造阶段(2022年7月—12月底前),全面实现政银(邮、商)合作服务全覆盖,达成“就近办”“便捷办”“智能办”“舒心办”政务服务目标,形成政银(邮、商)合作“沂源品牌”。
(四)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落实、扩大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进行保障支持。
四、《指导意见》主要意义
依托银行金融网点、邮政网点、商业综合体、贸易市场、产业园区、楼宇中心、通信运营商、商会协会等合作机构单位,建立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不断推进政银(邮、商)合作服务网点数量增加和可查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增长,持续扩大政银(邮、商)合作覆盖面,全面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水平,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最大程度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事便利化需求,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