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在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推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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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3-53951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关于印发《在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
推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源建改办〔2023〕5号
县经济开发区、县工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企业单位:
现将《在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推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3年9月4日
在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推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1〕48号)要求,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淄建改办〔2020〕2号)和《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区域评估成果“用起来、活起来、共享起来”,结合区域评估成果,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压缩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投入。
第三条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压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雷电灾害等11个评估事项。
第四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及时通过沂源县人民政府官网和相关公示平台将经济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实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项目主体等主体关于区域评估应用体系建设的查询,确保可以在公开网站上下载,允许在法定范围内项目建设主体无偿使用或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第五条 评估事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窗口备案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确保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制度落到实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开发区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上报的有关材料,利用“多规合一”平台或工改系统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要求区域评估内工程项目进行单个评估。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制度,做好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共享工作。在评估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向经济开发区签订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信用承诺书,承诺按照所辖经济开发区公布的区域评估成果确定的条件、标准、指标、要求等规定进行开工、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的,无偿使用或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不需再做单个评估事项。县经济开发区可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提高社会民众及建设主体对制度的知晓度,县经济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相关规定做好保护、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标准,致使评估成果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原评估成果进行变换,复核结果经评审通过后,将调整适用条件转经济开发区由经济开发区进行公告,同时向“多规合一”平台和工改系统提交说明予以更新。
第十条 本工作机制由沂源县工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的评估事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3.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4.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5.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6.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7.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8.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9.文物影响“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
11.雷电灾害“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