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精神卫生中心诊疗服务-就诊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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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5-527619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沂源县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流程及注意事项
1.门诊、急诊就诊流程:
患者到院→导医台分诊→到相关科室就诊→医生开具处方或相关检查、处置→收款室缴费→药房取药或相关辅检科室检查→取报告回诊室→收住院或离院。
2.住院流程:
患者到院→导医台分诊→1、危重患者到抢救室紧急救治→转院或入院2、非危重患者到相关救治→留观或治疗后出院。
3.就诊期间注意事项: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对接诊的患者要做好流行病学问诊及相关信息登记。鼓励患者预约诊疗和分时段就诊,防止人员聚集。门诊、辅助科室工作人员要对就诊或等候患者进行疏导,输液室做好分区,防止患者聚集。门诊、输液室、辅助科室工作人员按标准。
4.防护要求:
不需进行侵入性操作的科室防护标准: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一次性隔离帽;
需进行侵入性操作的科室防护标准:一次性隔离帽、外科口罩、乳胶手套、必要时增加一次性隔离衣、必要时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患者有血液体液暴露时的防护标准:一次性隔离帽、医用外科口罩必要时戴防护口罩、乳胶手套、必要时穿一次性隔离衣、必要时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必要时戴鞋套或靴套。
5.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3)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
(4)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5)住院患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住院病员应遵守住院规则,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住院病员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住院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师决定,不能随便改;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师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住院病员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向医师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住院病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住院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开。
住院病员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儿科病员损坏物品可以酌情处理。
住院病员可以携带必需之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严防遗失。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供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6)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应当遵守的其他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