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加严十项措施,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2-521855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文稿解读】《关于“加严十项措施,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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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必须兑现的刚性指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重要内容。我县先后在南麻历山街道两个点位建设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为确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善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全县范围内,特别是重点管控区域(县城主城区、重点工业园区)各类污染源监管,实施精细化排查整治,实现标本兼治,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更科学的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以点带面”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县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关于“加严十项措施,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严控施工工地扬尘

1.推进城北工地密集区集中喷雾降尘设施建设,10月底前完成,并确保造雾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进一步降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

2.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土地整理施工等建筑施工工地,应严格落实“8100%”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拆除、土石方施工等必须落实湿法作业,道路、水利工程等线性工程实施分段施工。石材、地砖等打磨、切割环节,应在工厂内进行并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需现场施工的必须进行湿法作业过水切割。施工时,应在下风向处设置雾炮,并在施工期间保持运行状态。所有施工工地四周边界处要设置高度不低于4米的围挡并建设喷雾设施,喷雾设施要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同时设置扬尘在线监控,实时监控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对下风向边界PM10超过80ug/m3或任一项超过最近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站点当前小时值10%以上的实施停工整治。要重点对华源路、康源路、沂邳线改道、卓意公司工地等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对移动源实施24小时管控

继续加大重型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力度,实施24小时管控,严查重型柴油车各类超载超限、超标排放、无覆盖、车轮带泥、违规抛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违法车辆予以扣押并从严从重处罚。对未登记注册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三、制定依据

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四、预期效果

通过关于“加严十项措施,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和有效实施,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建设生态沂源”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