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文机关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6-5582613
成文日期
2026-04-30
发文日期
2026-05-08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沂源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线为沾临高速以西;北线为狼窝水库—螳螂崮—三山子—小直山一线以南;西线为胡木顶—崮山—苍粮崮一线以东;南线为瓦日铁路以北。禁放区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全县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12月31日、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二月初二可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限制燃放区域内倡导少放或者用电子鞭炮、锣鼓队等形式替代。
三、职责义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和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四、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规定,依法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 0533—3259971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2025年12月30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行废止。
附件:沂源县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附件:
沂源县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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