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标题: 沂源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生态环境局

沂源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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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源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沂源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确保我县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完成《沂源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沂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确保到2020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如有制定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关闭规划或方案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相关企业信息书面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企业信息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搬迁或关闭时间等内容。土壤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6+1”行业企业)。

(二)县自然资源局

在收回或拟收回“6+1”行业用地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应将地块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向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知。地块名单信息应包括地块原企业名称(同名的地块要编号予以区分)、地址、地块面积、所属行业、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系统内未录入数据前可以函询生态环境部门,涉及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要进一步确认是否污染;对能够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应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不得用于开发和利用,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进行严格管控,在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意见后,才能出具规划意见,并在出具规划意见中明确该地块规划用途及其条件。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根据相关规划许可文件要求进行收回、收购或供应。在启动征收、收回、收购程序前对拟征收、收回、收购的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要进一步确认是否污染;对依法核实不能实现修复后达标利用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

(三)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汇总各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全县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同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应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报告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市级组织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将通过评审的报告及审查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同时,做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创建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共享账号,实现污染地块部门间信息共享。

三、工作程序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将全县“6+1”行业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如有制定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关闭规划或方案的,定期将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关闭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2.县自然资源局定期将全县“6+1”行业企业用地和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3.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建立全县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同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评审材料,督导土地使用权人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组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后,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评审的报告及审查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4.各有关部门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以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意见等信息共享,实行联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配合落实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沂源县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互相通报,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