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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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1-51897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根据《沂源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沂源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为1项,为公证服务中“未婚(或单身)证明(仅适用于国内)”,现将相关规程规定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受理。
(三)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三、告知承诺书样式
详见附件1
2021年8月15日
附件1
沂源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信息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所:
联系方式:
二、政务服务部门告知
根据《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要求,您办
理 事项的 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告知承诺,本行政机关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根据 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到条款),申请人办理本事项应向本机关提交 证明材料,证明的内容是 。本机关有权将本承诺书以一定方式对外进行公开。
(二)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
(三)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信息共享、内部核查、部门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本机关将作出 的决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由申请人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本机关将该失信申请人列入“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系统名单,同时,该失信申请人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将不再适用证明告知承诺制,对于情节严重,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承诺如下: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已符合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七)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字/盖章): 政务服务部门(盖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