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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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一、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服务
二、审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一章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公民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否
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
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沂源县县城鲁山路86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上办理:山东法律服务网
http://12348.shandong.gov.cn/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533-3230148 投诉电话:0533-3258331
十二、办理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地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