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源市监字〔2022〕39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2-5351065
成文日期
2022-12-06
发文日期
2022-12-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市监字〔2022〕39 号
各科室、所、各直属单位: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已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
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 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 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执法办案机构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 示、尽公示。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 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 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和内容
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 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 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 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应当隐去其真实姓名。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方式和期限
各执法办案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对登记在本县的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各执法办案机构对登记在外市、外省的当事人作出的行 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推 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 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关于对登记在沂源县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各管辖所或者相关科室自收到处罚信息后十个工 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各执法办案机构在送达应当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时,应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告知内容直接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
对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明确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 形,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 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审批流程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二十日内,办案人员应当将需要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进行公示。
2.办案人员认为不应当公示的,填写《行政处罚公开审批表》,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公示。
3.涉嫌犯罪、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 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以及 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案件,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延缓或者延期公示。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四)公示信息更正
1.复议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 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各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法制、办公室等机构收到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办案机构启动撤回程序。
2.申请更正和主动纠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 息不准确,且向县局要求予以更正,或者县局发现公示的行 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公开审批 表》,经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对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
(五)信用修复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由办案机构负 责受理,并负责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结果,办案机构应当与信用监管科共享。
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项中“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为同一条、款、项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至案审机构, 案审机构视情况会同相关业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批,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 办案机构撤销准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从撤销停止公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按时完成新旧规章衔接
对于2021年9月1 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 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对于2021年9月1 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 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办案机构应充分认识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总局最新 规章、文件的研究学习,及时调整现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处理好各单位各相关工作的衔接,切实保障各项新规落到实处,不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执法办案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其中:
1.办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见,更正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受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
2.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 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不准确行政处罚 公示信息更正意见和信用修复申请;负责指导办案机构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并对具体案件进行保密审查。
4.法制科负责向办案机构转交复议诉讼相关文书;协同 案审机构对不予公示、更正、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意见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5.信息中心负责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提 供操作流程,指导执法人员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修复,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执法办案机构要做到“应公示、 尽公示”,准确界定公示期限,依法不得公示的不予公示。县 局将通过开展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各执法办案机构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未依照本实施方案 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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