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机构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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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23MB28739133/2019-183002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融媒体中心 |
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源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源发〔2019〕2号)《中共沂源县委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核定县融媒体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源机改组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源县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县融媒体中心),加挂沂源县广播电视台牌子,是县委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由县委宣传部代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融媒体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总体规划和要求,拟定全县融媒体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全面、准确、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作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增强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微博、手机报等媒体宣传工作,研究新闻采编报道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县内全局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五)推进融媒体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合发展,创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手段机制,为群众提供电子政务、社交传播、生活服务和文化教育等综合服务。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发展规划、事业和产业发展计划;使用并管理融媒体中心频率频道资源,领导并协调本系统事业与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中心频道、频率、《沂源通讯》、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微博、手机报等的开发、推广和管理;负责全媒体广告运营;完整转播和传输中央、省、市、县广播电视节目;对中心各媒体节目审查把关。
(七)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管理,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做好广播、电视等频率频道资源的报批、使用和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单位摄录、制作、演播、播控、发射等重要技术装备。负责媒体技术技术改造与创新创优工作,开展对外技术学术交流工作。
(八)对单位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做好专项资金、国家资产和各项年度事业经费管理工作;统筹发展融媒体中心各项事业、产业;负责监督检查本中心各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批和监管本中心重点项目建设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中心各部门经营活动。
(九)负责组织开展单位媒体理论研究、优秀作品评选,并负责向上级评审部门申报、推荐创优作品与科研成果。
(十)负责全中心内部管理,确保党建、宣传、事业、技术、产业、经营等工作规范有序;负责组织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十一)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和上级广播电视台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现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沂源县城军民路21号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