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气象局
标题: 淄博市沂源县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
索引号: 123703234932268167/2021-519986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气象局

淄博市沂源县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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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山东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我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权限内以下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二)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第四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两项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在行政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气象主管机构均需单独建立台账,并自受理行政许可事项起6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对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我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进行首次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检测时一同开展。

第九条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采取委托核查、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我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核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查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将其列入日常监管对象。

(二)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三)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后符合许可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核查结果应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工作平台。同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