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气象局
标题: 以案释法
索引号: 123703234932268167/2021-52161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气象局

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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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下案例摘自《气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一、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违法施放气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某中医院院内有疑似违规施放的气球。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中医院院内悬挂有2个直径2米左右的红色灯笼状气球,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杭州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报经杭州市气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如下:该中医院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的某设计公司,未经批准在医院院内施放系留气球。杭州市气象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认为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该医院和该设计公司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该医院和该设计公司能立即收回气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认错态度较好,符合《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决定分别对两家单位警告的处罚。12月7日,杭州市气象局向两家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两家单位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12月13日,杭州市气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分别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一定依法办理施放气球事宜。

【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对违法施放气球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此案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单位和委托单位都进行了处罚。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以及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两家单位正是分别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二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免于处罚,气象主管机构考虑到当事人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一般给予警告后的单位都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义乌市气象局施放气球类行政执法案例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申报擅自在市区施放40只氢气球,且违反《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关于在本省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应该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充灌的规定。义乌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发现违法情况后,义乌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当场找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撤掉了施放的40只气球,并登记保存了部分气球作为证据。2012年3月15日,义乌市气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4月15日,义乌市气象局就该案组织了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违法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情节比较严重,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结案。

【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违法施放气球案件。当事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本案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证据收集阶段,《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使用氢气充灌气球,而让当事人承认施放的是氢气球十分困难。对此,执法人员采取了多种途径进行采样和检测,最终通过氢气气体检测仪的检测,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值得其他执法单位和人员借鉴。

三、北京市朝阳某建设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局南侧建筑工人和挖掘机正在施工,经过调查,该项目属于某公司一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该项目如建成,将影响朝阳区气象站探测环境。朝阳区气象局依法处理,制止了一起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事件的发生。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0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执法人员赶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查明该项目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且设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执法人员遂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其到市气象局申请行政许可。2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施工方办公室,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耐心解释关于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条款和要求,告知其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修改设计,保证建设项目距观测场距离符合法定要求,并到市气象局申请行政许可。随后,朝阳区气象局还给建设单位送去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施工保护通知书》,进行了书面告知。3月12日,该公司按照要求到北京市气象局申请了行政许可,得到批准后已经将开槽的位置填平,主体位置向南移50米后重新开始施工。

【评析】

此案是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目的的案例。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对并不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积极与对方沟通,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协助、指导对方申请相关气象行政许可,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建楼影响气象气象探测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县气象局发现,在县气象站东南方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正在施工,建设高度超过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该县气象局申请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进行调查,市气象局依法处理了此案。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08年5月,鄂尔多斯气象局正式立案,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询问查明该公司在县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的商住楼超出限定高度,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气象部门执法过程中,强行加快施工进度,对气象探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对此,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依法先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公司不仅不停止违法行为,反而私下将钥匙交给住户进行房屋装修。9月17日。市气象局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建筑公司,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市气象局将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处罚主体明显不当,撤销了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撤销后,鄂尔多斯市气象局研究分析认为,该县规划局在该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2009年7月,该县气象局以不服县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管理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县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违法。之后,该县政府向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发函,做出保证该县气象探测环境不受危害的承诺。项目建设方该房地产公司也依法履行了气象行政处罚。

【评析】

此案历时两年多,经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得以解决,实属不易。在行政复议撤销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后,鄂尔多斯市气象局指导该县气象局通过对政府规划部门的行政诉讼,有效地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案件的胜诉,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时,由于对处罚主体的认定错误,导致处罚决定无效,暴露了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问题,这也要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在工作中认真推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