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气象局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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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234932268167/2023-18184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08:47:1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气象局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4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不同种类的气象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裁量区间确定2至4个等级。
省气象局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第六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处罚裁量标准内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轻微的违法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气象主管机构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气象主管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气象行政处罚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幅度的最低限度之外予以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适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适用。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