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开展2023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源农字〔2023〕26号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26XT/2023-5393577
成文日期
2023-04-13
发文日期
2023-04-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开展 2023 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农字〔2023〕26号
各镇(街道)兽医站,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
现将《沂源县开展 2023 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3日
沂源县开展 2023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管理,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2023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23〕29号),按照《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沂源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重点任务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一旦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等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附件2)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以养殖场(户)、畜禽诊疗单位等为重点,通过基层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结合全县养殖实际,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号召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技术联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即日起至 11月30日,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 即日至4月15日)。各镇(街道)兽医站、畜牧渔业服务分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各镇(街道)兽医站、畜牧渔业服务分中心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给省畜牧兽医局,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镇(街道)兽医站、畜牧渔业服务分中心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做法,及时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迎接好省市组织开展的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 2023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服务团,帮助解决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指导基层科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兽医站、畜牧渔业服务分中心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各镇(街道)兽医站、畜牧渔业服务分中心于 11月16日前把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饲料兽药科。
联系人:邵明清 王万瑞 电话:3281006
邮箱:yyxxmyyglk@zb.shandong.cn。
附件:1.沂源县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专家技术服务团领导小组名单
2.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3.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4.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1:
沂源县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专家技术服务团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崇澍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马晓波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冯念军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邵明清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科长
郑继伟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
冯成仕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畜牧发展科科长
张自军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科科长
徐立臣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渔业发展科科长
王福英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南麻分中心主任
王 萍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历山分中心主任
杨道峰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南鲁山分中心主任
任洪良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鲁村分中心主任
张元功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大张庄分中心主任
刘晓燕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燕崖分中心主任
张晓红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中庄分中心主任
吴成林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西里分中心主任
梅玉国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东里分中心主任
任道标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张家坡分中心主任
宋树峰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石桥分中心主任
王书刚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悦庄分中心主任
赵新刚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屠宰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渔业管理科,邵明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样式)
养殖场(户)名称:(盖章) 畜禽品种:
使用日期 |
兽药通用名称 |
产品批准文号 |
产品批号 |
群体用药 |
个体用药 |
使用方法 |
使用总量 (毫升或克) |
休药期 |
停药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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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号 |
数量 |
日龄 |
日龄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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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记录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的使用。记录内容可纸质填写,也可电子方式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记录凭证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时,应打印并加盖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户负责人签名确认。2.使用方法:填写饮水、混饲、肌注、输液等方式。3.使用总量: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计算当天用药量。4.休药期: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标签标注的时期为准。5.停药日期:以该品种兽药使用的最后时间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该栏目填写“用药第*天”。6.兽用疫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做好免疫记录档案。
附件3: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对象数量 (个)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
问题处理 (个) |
处罚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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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 |
畜禽疾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 |
发现问题 |
问题整改 |
案件查处 |
货值金额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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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
技术性指导意见
牛羊肉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一些养殖者为了提高牛羊增重速度,少数收购贩运及屠宰者为了非法注水增重,故意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带来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保持“零容忍”,坚决严查重处。监管中也发现,部分牛羊及其产品检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系误用投入品所致。为指导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者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更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包括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酒石酸锑钾,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其中,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就是俗称的“瘦肉精”。
二、违法使用的后果
在肉牛肉羊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或者明知肉牛肉羊使用过禁用药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部门在监督执法中,通常抽取牛羊尿液或肌肉、内脏等组织样品进行检测。根据相关科学研究,“瘦肉精”在毛发中的残留时间很长,停用12周以上仍能检测到。农业农村部据此制定了利用毛发样品检测“瘦肉精”的技术标准,只要曾经违法使用,此后将无处遁形。
三、防止误用的技术措施
(一)强化架子牛羊选购把关。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架子牛羊进行育肥或种牛羊进行繁育。有条件的养殖者可以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对牛羊尿液进行筛查,判断要购买的牛羊近期是否饲喂过“瘦肉精”。如果没有检测条件,可以在购买时采集牛羊毛发或饲料样品,并保留购销合同和用药记录等证据,确保出现“瘦肉精”筛查阳性事件时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买方(养殖者)也将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正规渠道采购投入品。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的所有组分应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农村部允许添加的中药类药物中。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四)强化上市抽检。收购贩运和屠宰活牛活羊,要采取抽检或自检方式,利用快速检测试纸条判定短期内是否饲喂过“瘦肉精”,避免收购贩运和屠宰违法使用“瘦肉精”的牛羊。收购方和养殖户、屠宰场之间要提前约定责任,留下合同、票据以及动物毛发等证据,出现法律纠纷时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毛发筛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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