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简明问答】沂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26XT/2023-54194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简明问答】沂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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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沂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背景意义

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创建数量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平稳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1. 经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以上。

2. 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制度章程、完善的民主管理与内控机制、服务与创新成效明显、资金使用规范、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的合作社。

3. 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4. 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以上,年经营总收入15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5. 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存在失信记录、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1、经依法注册登记,注册后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实行机械化、标准化、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

4、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完整的农事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5、有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的家庭农场不予参评。

 

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20家;

家庭农场示范场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