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

南麻街道办事处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政发202336

 

为进一步推动全街道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管理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调动全街道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保稳定、护法治、促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附件1)的规定,决定在全街道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首次评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定范围

全街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符合《评定办法》要求的有关条件的在岗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等

二、评选时间和方式

第一阶段:报名(2023年9月22日—9月28日)

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根据《评定办法》(附件1),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向镇街司法所提出申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向南麻司法所提出申报。

第二阶段:初评(2023年107日—1011日)

南麻司法所审查申请人资格并进行初评,经初审后于1011日前向沂源县司法局推荐(附件2、3、4)。县司法局对所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行初评。

第三阶段:评审(2023年10月12日—10月18日)

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入围人员,其中一、二级人民调解员由沂源县司法局于1018日前向淄博市司法局推荐(附件3);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评定,评定结果(附件4)于102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由人民调解员代表、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干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

四、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共同体要深刻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把等级评定工作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顺利实施。

(二)各社区、共同体对各等级的人民调解员控制比例、限定名额。首次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的原则上控制在调解员总数的1%以内,三级人民调解员一般不超过2%,四级人民调解员一般不超过5%。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占等级调解员的适当比例。调解员总数参照2022年人民调解员组织队伍年报数据。

(三)各社区、共同体积极推荐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附件:1、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2、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3、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申报材料

          4、南麻街道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名

 

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 四级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经评定为等级人民调解员的,由评定单位颁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设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利用“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及时录入详细信息,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实名制登记。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 1 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没有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暂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六条 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市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协会按照相应权限进行评定。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干部、基层法院法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的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必要时,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可吸收“两代表一委员”参加。

第八条 申报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应当热爱人民调解事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能够熟练使用“山东智慧调解”信息系统。

第九条 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纠纷 3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 3 件;

4.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可以独立或组织开展疑难性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纠纷 10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5 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力量,在调委会辖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法律知识, 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践经验;

3.累计调解纠纷 20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10 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业务骨干,在调委会辖区有一定影响力;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八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践经验,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能够独立撰写人民调解案例;

3.累计调解纠纷 30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20 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够起到传帮带作用,在本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6.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先进事迹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逐级上报至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协会审核评定。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经当地司法所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

2.人民调解员首次参加等级评定,可以直接申报符合条件的等级。

3.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按照权限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并以适当方式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备案。

4.等级评定后,由负责评定的省、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首次评定等级后,根据相应评定条件,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等级晋升评定。晋升等级一般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具有现等级满2年且符合高一等级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具有调解行业高端资质或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可以突破调解工作年限、调解纠纷数量等评定条件申报等级,经报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审核同意后,由相应人民调解员协会按照权限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评定的等级不予保留。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可以结合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结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备案。

第十八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每年调解纠纷数量、质量情况;

3.调解卷宗制作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情况;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6.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经考核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并按照等级评定条件确定降级后的等级。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单位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

1.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调解工作纪律,被推选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参照人民调解员等级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薪酬,或者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和工作业绩,进行相应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应当作为参加培训、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宣传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所在

调解组织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拟申请

等级

 

擅长领域

 

近三年

考核结果

 

近三年调解

纠纷数(件)

形成案卷文书的案件数(件)

有口头调解记录案件数(件)

调解成功率

(%)

 

 

 

 

 

 

 

 

 

 

 

 

学习工作简历

(自高中开始写起)

 

近三年以来参加过的人民调解工作培训

 

撰写的调解工作理论文章

 

 

近三年以来获得的人民调解

工作荣誉

 

 

注: 此表须用A4纸正反页打印

 

附件3:

 

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申报材料

 

1、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一式份。 

         2、《诚信承诺书》一份

3、年度调解卷宗3份以上,以电子版本(拍照、扫描均可)的方式提供。

         4、 有代表性调解案例2-3个,调解案例以电子版本(word/wps)的方式提供。

5、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媒体报道情况(扫描电子件)。

 

附件4:

            

南麻街道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组  长:郑爱斌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协工作室主任、政法委员

成  员:刘   勇   街道信访办主任

                     刘冬阳   街道综治中心副主任

                     包锡萍   南麻司法所所长

                     韩   健   街道信访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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