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梳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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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19-17695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0-12 11:53:5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三、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认定后享受的有关待遇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县社会福利中心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团县委等部门单位联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让他们学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学会珍惜和感恩,学会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激励他们自强不息,激活内心前进的动力,做生活的强者,为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