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相关政策梳理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4-18082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6 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
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1、孤儿;2、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三、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或一死一重残);
3、父母服刑在押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死一服刑);
4、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包括父母任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感染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部门。
3、审批。县民政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监护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民政部门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市级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五、认定后享受的补助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