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19-52045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5-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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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民201931

 

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淄民〔2018〕131号)现就我县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救助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标准。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平均水平不低于次均2400元。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险、理陪、受助情况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临时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个人自负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个人自负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一般不予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通过慈善助学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次。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三)临时救助程序。根据救助类型不同,临时救助分为救急难型审批程序和支出型审批程序。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要切实发挥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作用,做到应救速救、及时救助,根据省民政厅《全省民政领域问题整改方案》要求,临时救助实施委托镇办审批、县局备案制度。各镇(街道)要通过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办理临时救助业务,每月报送救助人次和救助金额要真实准确。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在24小时内实施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事后公示时要说明情况。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严格落实申请对象指标评价体系,使救助更加公平合理。

3、资金管理程序。委托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户、次。由县级下拨一定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每季度拨付一次(3-4万元),季末不足部分由镇办先行调剂。镇办要在搞好救助的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鼓励各镇(街道)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筹资。各镇(街道)将实施救助情况完善完备审核审批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累计救助金额在3000元/户、次以上的,由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年度内,申请人不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四)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注重综合施救。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精准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实施阳光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慈善救助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加强资金衔接。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强信息衔接。要加强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全部留痕。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加强引导扶持。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家计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居)干部、村(居)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APP等新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三、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督促检查,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严防发生不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随意”救助、违规救助问题;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全部由镇(街道)负责。要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对贪污挪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办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者服务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互联网、发放政策明白纸等渠道,不断加大临时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补空白”的政策优势,使各类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本意见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