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领导解读】沂源县民政局局长对《沂源县地名管理办法解读》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0-503054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领导解读】沂源县民政局局长对《沂源县地名管理办法解读》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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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民政局局长对《沂源县地名管理办法解读》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正)》(根据19984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地名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 山、河、湖、泉等名称;

2、行政区域名称,指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3、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

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堤坝、水库、渠道、涵闸等设施名称,以及公园、广场、文化和体育场馆、名胜古迹、古遗址、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4、居民地名称,指道路、居民区、门楼牌号码、自然村等名称;

5、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指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四、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报民政部门审批。

3、县城区的路、街、巷名称由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居民区名称,由建设单位报民政部门审批。

5、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有关专业部门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手续,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由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五、违规地名命名、更名行为处罚

1、擅自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的;

2、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而不使用的;

3、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

根据《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

原文:地名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