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社会散居孤儿补贴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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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5-519064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0﹞97号)
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
二、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978元。
(三)发放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2.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镇(街道)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沂源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