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申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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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3-51906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办理事项
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申报
二、办理条件
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补助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48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部门。
3、审批。县民政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监护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民政部门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市级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七、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八、咨询、投诉电话:
南麻街道民政办:0533-3668066;
历山街道民政办:0533-3226636;
南鲁山镇民政所:0533-3687876;
鲁村镇民政所:0533-3652939;
大张庄镇民政所:0533-7863237;
燕崖镇民政所:0533-3443110;
中庄镇民政所:0533-3480043
西里镇民政所:0533-3327002
东里镇民政所:0533-3318807
张家坡镇民政所:0533-3361110
石桥镇民政所:0533-3460070
悦庄镇民政所:0533-3434345
沂源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科:0533-3226196
九、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6 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