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4-54111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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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

3.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 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 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也可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给予物资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 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 费用为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 自负费用 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为 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  (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 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 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万元以上的,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 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万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 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自负费 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 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5-6 (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 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 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 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 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 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 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家庭自负费 用为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 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

时救助标准1000元执行。

4.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帮扶政策。

四、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证、 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由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成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镇(街道)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 等人员组成,救助审批要召开小组会议,对照临时救助文件要求、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特殊情况需要“一事一议” 确定救助额度的,由区县社会救助审批联审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不少于7人,由区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救助工作负责同志、核对工作负责同志、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民政负责同  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通过召开联审会议,集体研究、表决通过临时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防止临时救助额度随意性。

六、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七、联系方式:

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电话: 0533-3668066;

 

沂源县南鲁山镇民政所电话:0533-3686009;

 

沂源县鲁村镇民政所电话:0533-3652939;

 

沂源县大张庄镇民政所电话:0533-7863237;

 

沂源县燕崖镇民政所电话:0533-3443110;

 

沂源县中庄镇民政所电话:0533-3480043;

 

沂源县西里镇民政所电话:0533-3327002;

 

沂源县东里镇民政所电话:0533-3317748;

 

沂源县张家坡镇民政所电话:0533-3361110;

 

沂源县石桥镇民政所电话:0533-3460070;

 

沂源县悦庄镇民政所电话:0533-3434345;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电话:0533-322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