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临时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3-530083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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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也可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给予物资救助,以保障困难群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为 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 (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万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 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1000元执行。

4.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帮扶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