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时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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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3-530083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1 09:35: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对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同一事件导致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