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村级河管员考核管理的办法发文机关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历山政发〔2022〕9号
索引号
113703235936158275/2022-5325364
成文日期
2022-02-14
发文日期
2022-02-1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村级河管员考核管理的办法
历山政发〔2023〕9号
为切实加强河管员长效管理,增强全体河湖管理员的事业心、责任心,提高河道管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管员的考核。
第二条 村级河管员的考核结果等于河管员年终考核情况。
第三条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村级河管员长效管理考核表内容要求,结合巡查、考核记录,巡河APP情况,按月考核。
第四条 为村级河管员配备必要的管理用品和工具。
第五条 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工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汇报、查现场、APP巡河率的方式进行,考核组对村级河管员进行严格考核。
第六条 每月采用百分制考核,当月考核分90分以上(含90分)得全额工资,当月考核分低于90分的,每少1分扣5元,直至扣完考核工资为止。
第七条 村级河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河长办公室负责予以辞退。
1、月度考核累计二次低于90分的;
2、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酒后上岗;
3、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
5、当月未巡河两次以上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审定。考核结果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考核结果直接与河管员的月考核工资挂钩,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辞退。村级河管员月考核低于90分的,由有关责任人向镇级河长做出书面说明,街道河长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利或年度累计两次低于90分的,按规定进行辞退。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历山街道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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