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村级河管员考核管理的办法

历山政发〔2023〕9号

 

为切实加强河管员长效管理,增强全体河湖管理员的事业心、责任心,提高河道管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管员的考核。

第二条 村级河管员的考核结果等于河管员年终考核情况。

第三条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村级河管员长效管理考核表内容要求,结合巡查、考核记录,巡河APP情况,按月考核。

第四条 为村级河管员配备必要的管理用品和工具。

第五条 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工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汇报、查现场、APP巡河率的方式进行,考核组对村级河管员进行严格考核。

第六条 每月采用百分制考核,当月考核分90分以上(含90分)得全额工资,当月考核分低于90分的,每少1分扣5元,直至扣完考核工资为止。

第七条 村级河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河长办公室负责予以辞退。

1、月度考核累计二次低于90分的;

2、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酒后上岗;

3、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

5、当月未巡河两次以上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审定。考核结果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考核结果直接与河管员的月考核工资挂钩,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辞退。村级河管员月考核低于90分的,由有关责任人向镇级河长做出书面说明,街道河长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利或年度累计两次低于90分的,按规定进行辞退。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历山街道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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