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科学技术局
标题: 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420J/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科学技术局

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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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通知》(厅字〔201923号)精神,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审查范围

县科学技术局制定或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县科学技术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科学技术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五)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六)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标准执行。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起草科室(单位)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制定并明确实施期限: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程序

1.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2.审查环节。各类政策措施草案应在领导签批或上会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审查流程。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经办公室审查形成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签。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4.征求意见。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起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县科技局制定或牵头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承办业务科室(单位)都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进行审查并完备审查资料。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备案管理

各科室(单位)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将《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并复印,送办公室备案,后者要及时建立台账备查。并定期对县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沂源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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