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2025年度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428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0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2025年度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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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教财字〔2021〕9号)、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和2025年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法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实行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及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科室负责人和年级组长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教学部)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资助人员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的识别标准类似,是以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为衡量标准。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我校结合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就学费用的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四章  认定档次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我校在统一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三级认定程序精准认定,确定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检测对象家庭学生(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突发困难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特困人员;
6.孤儿;
7.重点困境儿童;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持有效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子女;
1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家庭中有两套(含两套)房屋以上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播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小组在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小组票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认定标准、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即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即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
                                         2025年9月20日